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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权保护 发展城镇集体经济
发行时间:2017-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10月26日,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委会联合召开了上海市社联第十一届“学会学术活动月”——“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副会长范杰主持会议。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部(系)教授、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委会主委、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顾问黄文忠进行点评。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陶友之、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张明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汪燕飞、上海市徐汇区地区工业联合社理事长孙志伟、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党群部部长顾四弟、上海华谊(集团)化工联社主任周卫钢、上海铁路分局综合服务总公司总经理陆洪昌、上海长江企业发展合作公司董事长胡国蓉、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原副主任王慧玲等2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秘书长、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苏雪明介绍课题选项的来源和研究目的、意义。2016年12月27,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具有深远影响,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强保护国有、集体、个人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力度。长期以来,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对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保护问题一直比较重视,之所以此次选择做这一课题,主要是因为在集体经济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在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很多操作又很不规范。因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这一课题需要研究,尽管以前这方面的课题研究已经不少,但在新形势下,尤其是在中央去年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后,再去研究这一课题具有新的现实意义。

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调研室章晟代表课题组作《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研究》专题报告。该课题已被上海市联社列入今年年度课题计划。

会议还书面交流了由黄文忠撰写的《从实例看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吴永华撰写的《关于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文章。

参会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对当前城镇集体经济产权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和产权保护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镇集体经济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制度的优越性

追根寻源,“集体所有制”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参会专家、学者们热烈辩论并相互印证,一致认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发展新型城镇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1. 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同样居于主体地位。陶友之、王慧玲、周卫钢、徐新明等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公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此,城镇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居于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对于发展国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他们还认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发展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完全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2. 城镇集体经济仍然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当前社会上一部分人存在的“集体经济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否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现在还有没有优越性”等思想疑虑,苏雪明认为,城镇集体经济仍然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城镇集体经济有制度优势。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要发展公有制经济,必然需要集体经济来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城镇集体经济有管理优势。集体经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是民主管理方式的最好体现。第三,城镇集体经济有发展模式优势。集体经济倡导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通过共同富裕可以有效减少两极分化的现象。第四,城镇集体经济有文化优势。集体经济提倡的是一种互助合作的文化,大家互帮互助、抱团合作,这种文化理念应该说也具有一种优势。

3. 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形态。张明海认为,发展集体经济具有理论依据。原始集体经济的产生,是指各种各样的人在一起产生一种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是由每个人自愿组成的一个新的组织,应该说集体经济这个共同体组织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高级形态;集体经济这一共同体组织是出自于个人,而高于每个个人的形式。因此来说,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观点分析,国有经济在人类社会发展形态当中还仅仅只是一个中间阶段,最高的社会形态特征应该是集体经济形式。集体经济是有生命力的。

二、产权保护依然是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镇集体经济在新中国建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历史上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三次高潮,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化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当前城镇集体经济依然面临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界定困难和产权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集体资产被平调、侵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新时代下进一步推动集体济经改革发展迈出新步伐形成了重大障碍。

1.理论指导缺乏、政策扶持减少。张明海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认为,十九大报告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没有提出很明确的阐述,在经济发展上没有讲到集体经济。之前,党的十八大提到公有制多种形式,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党的十七大、十六大都提到集体经济。关于产权的问题,他认为产权的最高形式是所有权。但是党的十九大已经不讲所有权了,在十九大报告里提到产权,是从如何利用、如何激励、如何为国家服务这一角度来阐述的。

汪燕飞结合在浦东新区国资委、集资委的工作经历认为,目前城镇集体经济在政策方面存在的情况,就是国有经济、民营经济都有相应的政策依据,非常清晰,但唯独城镇集体经济得不到重视,缺少国家政策理论体系的支持。

陆洪昌对于现在城镇集体经济政策的边缘化现象深有体会。他说,集体经济在刚刚起步时,国家政策对集体企业发展是大力支持的,但是现在想要争取一些政策扶持已经不可能了。原来集体企业当中相对具有一定优势的资源,正逐步迁移到国有经济中去,或者迁移到多种经济成分中去,比如铁路分局综合服务总公司在原有土地资源上通过集体积累建造的房产,现在都在向多经化转移。同时,因为政策的变化,下属集体企业的数量、从业人员也在逐步减少,1990年代初期要求职工参股,但是2000年开始到2008年、2009年,政策要求全部退股,所以现在系统内很多都是关闭企业,企业人员也从1990年代初的5000多职工,下降到2010年的3000职工左右,现在企业只有1000多人,年底政策调整后只有300多人,再过五年人员将更少。因此,可以预见,集体企业的资产将会逐步转移到多种经济或者到一定时间全部转移到多经组织,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逐步走向消亡。

2.产权主体不明、责任身份模糊。顾四弟认为,现在集体资产产权主体不明是普遍现象。随着城市开发和经济发展,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在改制和动拆迁当中,就遇到不少产权主体不明的问题。如企业改制,1984年开始要求全部清退集体企业原始股东,此后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界定集体资产产权,但对应的档案资料早已灭失而无法确权到人;还有就是集体企业在动拆迁中涉及到动拆迁费分发时,从企业成立到目前在职的、退休的甚至死亡的人员都来上访要分钱,产生了群访事件,由于企业投资主体无法明确,政府只能先行代管。因此产权主体不明,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很大难题。

汪燕飞也认为,目前城镇集体经济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产权主体模糊。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的现状有区域的集体资产,也有街道的集体资产、企业的集体资产,其中区域的供销合作社,以前是职工入股的,但是在1990年代改制时清退了股份,因此对应的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就没有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街道集体资产改制后曾留下15%或30%的资产,当时设想作为安置困难职工,但是有些职工死亡后这些资产相对应的人也没有了,现在新区有14个街道存在这种情况。除此之外,街道对应的集体资产更为复杂,因为街道可以获得财政拨款,由此存在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交叉使用的情况。由于集体资产对应的产权主体缺失或者模糊,最终形成了目前权属不清、界定困难的现状。

3.监管责能缺位、企业管理弱化。汪燕飞认为,城镇集体企业在资产管理上还缺乏有效监督。比如浦东新区层面的供销合作总社,在集体资产处置方面按照国有企业的一套模式操作,没有起到集体资产应有的活力;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也不健全,存在大量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的集体资产规模比较大,像有些街道的集体资产有几个亿,整个新区这部分加在一起达到100多亿元,原来区里有个集资处,现在集资处撤销后这部分集体资产就存在脱管的现象,因此新区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如何解决,今年浦东人大也成立了财经委预算工委,也在推进这项工作,非常紧迫,不然的话经过一段时间这些集体资产失去监管就有可能流失。

陆洪昌说,铁路分局综合服务总公司系统集体企业管理上弱化的现象也非常严重。综合服务总公司是1978年底成立的,管理模式就比较粗放,跟国有企业相比差距相当大。目前,同样是铁路系统的其他全民单位,一些有技能、有体能的职工都不愿意调进集体经济单位,因此集体企业始终不能产生一批像样的管理人员或者有一定技能专长的管理人员,管理上普遍呈现弱化趋势。

4.资产处置随意、平调现象严重。孙志伟、陆洪昌认为,目前集体资产处置随意、平调的现象十分严重。举例浦东新区要修条路或者建设某项市政工程,街道、镇,主要是街道相配套的需要出资金,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仅仅几个人商量后就把集体资产用掉了,很随意,没有经过严格审核。

顾四弟认为,在区域经济整合当中,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比如南汇和浦东合并时,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在南汇的800万投资化为乌有,为此还打了两轮官司;联社在吴中路等地投资的几个学校,也被平调划转到闵行区教育局。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征求过城镇集体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还有,目前联社的资产作为投资主体都已转化投资到工业总公司,而工业总公司是区县管理的,虽然联社这块牌子还挂着,但实际上已经空心化,人员等已全部划转到总公司,这是新形势下城镇集体联社出现的新情况。

三、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和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对于当前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现实情况,与会专家、学者们踊跃发言、建言献策,认为在新时代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指导,不忘初心,增强“四个自信”,加强城镇集体经济产权理论研究,探索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保护制度路径,深化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使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担当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1.改革发展要切合融入国家战略。张明海认为,在党的十九大视野下,要坚持发展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的话,一定要切入到国家的战略当中,这非常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是很重大的国家战略。当前,集体经济要再发展、集体产权要再保护确实遇到不少瓶颈和障碍,如果把推动发展集体经济的立足点转到国家战略体系上来,还是能够继续取得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比如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里面就提到混合所有制经济、共享经济,如果把集体经济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起来、跟共享经济结合起来,借国资改革这个“壳”来发展集体经济,这也是集体经济在新时代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只有当集体经济做大做强才能不被忽视。因此,如何抢抓机遇、积极主动地切合融入到国家发展战略当中去,应该是城镇集体经济下一步改革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

2.理论研究要转换概念寻求突破。黄文忠提出,对于城镇集体经济的概念,能否放在市场经济当中来研究。他认为,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年代称集体经济,到了市场经济仍然称城镇集体经济,这个概念能不能考虑有所改变。比如很多资料表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类似于这样很多的经济组织形式并没有称为集体经济,而是称为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更科学的概念应该是合作经济、合作社。假如这个概念能够转换,对研究集体经济问题将会有很大帮助。

3.集体产权要建立利益共享制度。陶友之认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中有资产无产权的情况,如果一部分集体企业人员还健在的,可以划一部分资产作为补助基金解决职工的养老、慰问等问题;如果确实找不到受益者,对应的集体资产无法明确受益人的,可以划给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救济资金。

汪燕飞认为,城镇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能够做产权界定的还是尽量去做。产权界定意味着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能够得到认定,集体企业的权益主体能够得到认可。因此首先必须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定下来,再有可能的话把产权相对应的受益者弄清楚。如果产权界定之后没有明确的受益者,可以建立一种集体产权的共享制度,如浦东新区就有这样的机制,在街道层面的帮困扶贫、就业、求学等方面建立了共享制度。如果产权界定是明晰的,受益主体是明确的,还要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如浦东新区在镇层面、街道层面还有集资委、集资办的组织架构,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决策体系能够遏制集体资产流失隐患。

4.退休职工要实行经济补偿机制。黄文忠认为,产权界定问题是集体经济最大的难题之一,面对这样的难题,研究的目的就是希望把产权界定问题搞清楚,给那些曾经为集体经济组织创立、发展、积累作出过贡献的老一辈人,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他提出,集体经济的产权界定是否可以按照“厚今薄古”的原则来处置,即对以前的问题宜粗不宜细,假如能明晰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可以把这部分利益归属给老一辈集体经济人的后代,这同样也可以达到解决难题的目的。

孙志伟认为,集体资产产权要保护,集体资产涉及到的利益更应该让每个职工都能分享。现在一些部门的想法是,如果集体企业的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对应的集体资产就成了无主资产,就应该归国有。他建议,是否可以借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变股东的做法,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始名册,无论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系统中工作过多少年限,都应该分享这个集体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曾经为集体企业作出过重大牺牲、作出历史功绩的老一辈人,更要有所经济补偿,城镇集体资产涉及到的相关利益应该是要保护给这些人。

5.企业组织要加强完善党的领导。吴永华在书面交流文章中认为,在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中,存在弱化党对城镇集体经济领导的现象。国务院机构中没有专门设立管理城镇集体经济产权的部门,以致于造成各省市城镇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各基层城镇联社,但各级城镇集体联合社取消了行政编制,自身无法依法注册;不少政府部门在工作上还习惯于把城镇集体企业当作“二国营”来对待。他建议,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完善党的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该组织的章程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依照该组织的章程承担责任、义务,行使权力,对该组织的资产产权负责。

范杰在会议总结时指出,本次专题研讨会开得很好,各种观点争相讨论,学术气氛浓厚,达到了会议预期的目的,是一次成功的学术研讨会。当前,我们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基本方略,结合实际工作来做好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制度的课题研究。党的十九大已经明确了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步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镇集体经济要从这个新目标来凝心聚力,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在深化改革、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发挥集体经济应有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加强产权保护 发展城镇集体经济
发行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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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10月26日,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委会联合召开了上海市社联第十一届“学会学术活动月”——“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副会长范杰主持会议。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部(系)教授、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委会主委、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顾问黄文忠进行点评。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陶友之、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张明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汪燕飞、上海市徐汇区地区工业联合社理事长孙志伟、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党群部部长顾四弟、上海华谊(集团)化工联社主任周卫钢、上海铁路分局综合服务总公司总经理陆洪昌、上海长江企业发展合作公司董事长胡国蓉、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原副主任王慧玲等2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秘书长、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苏雪明介绍课题选项的来源和研究目的、意义。2016年12月27,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具有深远影响,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强保护国有、集体、个人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力度。长期以来,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对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保护问题一直比较重视,之所以此次选择做这一课题,主要是因为在集体经济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在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很多操作又很不规范。因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这一课题需要研究,尽管以前这方面的课题研究已经不少,但在新形势下,尤其是在中央去年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后,再去研究这一课题具有新的现实意义。

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调研室章晟代表课题组作《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研究》专题报告。该课题已被上海市联社列入今年年度课题计划。

会议还书面交流了由黄文忠撰写的《从实例看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吴永华撰写的《关于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文章。

参会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对当前城镇集体经济产权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和产权保护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镇集体经济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制度的优越性

追根寻源,“集体所有制”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参会专家、学者们热烈辩论并相互印证,一致认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发展新型城镇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1. 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同样居于主体地位。陶友之、王慧玲、周卫钢、徐新明等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公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此,城镇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居于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对于发展国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他们还认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发展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完全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2. 城镇集体经济仍然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当前社会上一部分人存在的“集体经济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否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现在还有没有优越性”等思想疑虑,苏雪明认为,城镇集体经济仍然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城镇集体经济有制度优势。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要发展公有制经济,必然需要集体经济来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城镇集体经济有管理优势。集体经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是民主管理方式的最好体现。第三,城镇集体经济有发展模式优势。集体经济倡导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通过共同富裕可以有效减少两极分化的现象。第四,城镇集体经济有文化优势。集体经济提倡的是一种互助合作的文化,大家互帮互助、抱团合作,这种文化理念应该说也具有一种优势。

3. 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形态。张明海认为,发展集体经济具有理论依据。原始集体经济的产生,是指各种各样的人在一起产生一种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是由每个人自愿组成的一个新的组织,应该说集体经济这个共同体组织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高级形态;集体经济这一共同体组织是出自于个人,而高于每个个人的形式。因此来说,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观点分析,国有经济在人类社会发展形态当中还仅仅只是一个中间阶段,最高的社会形态特征应该是集体经济形式。集体经济是有生命力的。

二、产权保护依然是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镇集体经济在新中国建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历史上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三次高潮,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化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当前城镇集体经济依然面临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界定困难和产权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集体资产被平调、侵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新时代下进一步推动集体济经改革发展迈出新步伐形成了重大障碍。

1.理论指导缺乏、政策扶持减少。张明海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认为,十九大报告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没有提出很明确的阐述,在经济发展上没有讲到集体经济。之前,党的十八大提到公有制多种形式,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党的十七大、十六大都提到集体经济。关于产权的问题,他认为产权的最高形式是所有权。但是党的十九大已经不讲所有权了,在十九大报告里提到产权,是从如何利用、如何激励、如何为国家服务这一角度来阐述的。

汪燕飞结合在浦东新区国资委、集资委的工作经历认为,目前城镇集体经济在政策方面存在的情况,就是国有经济、民营经济都有相应的政策依据,非常清晰,但唯独城镇集体经济得不到重视,缺少国家政策理论体系的支持。

陆洪昌对于现在城镇集体经济政策的边缘化现象深有体会。他说,集体经济在刚刚起步时,国家政策对集体企业发展是大力支持的,但是现在想要争取一些政策扶持已经不可能了。原来集体企业当中相对具有一定优势的资源,正逐步迁移到国有经济中去,或者迁移到多种经济成分中去,比如铁路分局综合服务总公司在原有土地资源上通过集体积累建造的房产,现在都在向多经化转移。同时,因为政策的变化,下属集体企业的数量、从业人员也在逐步减少,1990年代初期要求职工参股,但是2000年开始到2008年、2009年,政策要求全部退股,所以现在系统内很多都是关闭企业,企业人员也从1990年代初的5000多职工,下降到2010年的3000职工左右,现在企业只有1000多人,年底政策调整后只有300多人,再过五年人员将更少。因此,可以预见,集体企业的资产将会逐步转移到多种经济或者到一定时间全部转移到多经组织,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逐步走向消亡。

2.产权主体不明、责任身份模糊。顾四弟认为,现在集体资产产权主体不明是普遍现象。随着城市开发和经济发展,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在改制和动拆迁当中,就遇到不少产权主体不明的问题。如企业改制,1984年开始要求全部清退集体企业原始股东,此后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界定集体资产产权,但对应的档案资料早已灭失而无法确权到人;还有就是集体企业在动拆迁中涉及到动拆迁费分发时,从企业成立到目前在职的、退休的甚至死亡的人员都来上访要分钱,产生了群访事件,由于企业投资主体无法明确,政府只能先行代管。因此产权主体不明,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很大难题。

汪燕飞也认为,目前城镇集体经济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产权主体模糊。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的现状有区域的集体资产,也有街道的集体资产、企业的集体资产,其中区域的供销合作社,以前是职工入股的,但是在1990年代改制时清退了股份,因此对应的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就没有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街道集体资产改制后曾留下15%或30%的资产,当时设想作为安置困难职工,但是有些职工死亡后这些资产相对应的人也没有了,现在新区有14个街道存在这种情况。除此之外,街道对应的集体资产更为复杂,因为街道可以获得财政拨款,由此存在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交叉使用的情况。由于集体资产对应的产权主体缺失或者模糊,最终形成了目前权属不清、界定困难的现状。

3.监管责能缺位、企业管理弱化。汪燕飞认为,城镇集体企业在资产管理上还缺乏有效监督。比如浦东新区层面的供销合作总社,在集体资产处置方面按照国有企业的一套模式操作,没有起到集体资产应有的活力;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也不健全,存在大量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的集体资产规模比较大,像有些街道的集体资产有几个亿,整个新区这部分加在一起达到100多亿元,原来区里有个集资处,现在集资处撤销后这部分集体资产就存在脱管的现象,因此新区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如何解决,今年浦东人大也成立了财经委预算工委,也在推进这项工作,非常紧迫,不然的话经过一段时间这些集体资产失去监管就有可能流失。

陆洪昌说,铁路分局综合服务总公司系统集体企业管理上弱化的现象也非常严重。综合服务总公司是1978年底成立的,管理模式就比较粗放,跟国有企业相比差距相当大。目前,同样是铁路系统的其他全民单位,一些有技能、有体能的职工都不愿意调进集体经济单位,因此集体企业始终不能产生一批像样的管理人员或者有一定技能专长的管理人员,管理上普遍呈现弱化趋势。

4.资产处置随意、平调现象严重。孙志伟、陆洪昌认为,目前集体资产处置随意、平调的现象十分严重。举例浦东新区要修条路或者建设某项市政工程,街道、镇,主要是街道相配套的需要出资金,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仅仅几个人商量后就把集体资产用掉了,很随意,没有经过严格审核。

顾四弟认为,在区域经济整合当中,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比如南汇和浦东合并时,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在南汇的800万投资化为乌有,为此还打了两轮官司;联社在吴中路等地投资的几个学校,也被平调划转到闵行区教育局。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征求过城镇集体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还有,目前联社的资产作为投资主体都已转化投资到工业总公司,而工业总公司是区县管理的,虽然联社这块牌子还挂着,但实际上已经空心化,人员等已全部划转到总公司,这是新形势下城镇集体联社出现的新情况。

三、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和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对于当前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现实情况,与会专家、学者们踊跃发言、建言献策,认为在新时代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指导,不忘初心,增强“四个自信”,加强城镇集体经济产权理论研究,探索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保护制度路径,深化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使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担当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1.改革发展要切合融入国家战略。张明海认为,在党的十九大视野下,要坚持发展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的话,一定要切入到国家的战略当中,这非常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是很重大的国家战略。当前,集体经济要再发展、集体产权要再保护确实遇到不少瓶颈和障碍,如果把推动发展集体经济的立足点转到国家战略体系上来,还是能够继续取得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比如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里面就提到混合所有制经济、共享经济,如果把集体经济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起来、跟共享经济结合起来,借国资改革这个“壳”来发展集体经济,这也是集体经济在新时代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只有当集体经济做大做强才能不被忽视。因此,如何抢抓机遇、积极主动地切合融入到国家发展战略当中去,应该是城镇集体经济下一步改革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

2.理论研究要转换概念寻求突破。黄文忠提出,对于城镇集体经济的概念,能否放在市场经济当中来研究。他认为,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年代称集体经济,到了市场经济仍然称城镇集体经济,这个概念能不能考虑有所改变。比如很多资料表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类似于这样很多的经济组织形式并没有称为集体经济,而是称为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更科学的概念应该是合作经济、合作社。假如这个概念能够转换,对研究集体经济问题将会有很大帮助。

3.集体产权要建立利益共享制度。陶友之认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中有资产无产权的情况,如果一部分集体企业人员还健在的,可以划一部分资产作为补助基金解决职工的养老、慰问等问题;如果确实找不到受益者,对应的集体资产无法明确受益人的,可以划给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救济资金。

汪燕飞认为,城镇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能够做产权界定的还是尽量去做。产权界定意味着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能够得到认定,集体企业的权益主体能够得到认可。因此首先必须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定下来,再有可能的话把产权相对应的受益者弄清楚。如果产权界定之后没有明确的受益者,可以建立一种集体产权的共享制度,如浦东新区就有这样的机制,在街道层面的帮困扶贫、就业、求学等方面建立了共享制度。如果产权界定是明晰的,受益主体是明确的,还要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如浦东新区在镇层面、街道层面还有集资委、集资办的组织架构,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决策体系能够遏制集体资产流失隐患。

4.退休职工要实行经济补偿机制。黄文忠认为,产权界定问题是集体经济最大的难题之一,面对这样的难题,研究的目的就是希望把产权界定问题搞清楚,给那些曾经为集体经济组织创立、发展、积累作出过贡献的老一辈人,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他提出,集体经济的产权界定是否可以按照“厚今薄古”的原则来处置,即对以前的问题宜粗不宜细,假如能明晰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可以把这部分利益归属给老一辈集体经济人的后代,这同样也可以达到解决难题的目的。

孙志伟认为,集体资产产权要保护,集体资产涉及到的利益更应该让每个职工都能分享。现在一些部门的想法是,如果集体企业的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对应的集体资产就成了无主资产,就应该归国有。他建议,是否可以借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变股东的做法,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始名册,无论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系统中工作过多少年限,都应该分享这个集体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曾经为集体企业作出过重大牺牲、作出历史功绩的老一辈人,更要有所经济补偿,城镇集体资产涉及到的相关利益应该是要保护给这些人。

5.企业组织要加强完善党的领导。吴永华在书面交流文章中认为,在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中,存在弱化党对城镇集体经济领导的现象。国务院机构中没有专门设立管理城镇集体经济产权的部门,以致于造成各省市城镇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各基层城镇联社,但各级城镇集体联合社取消了行政编制,自身无法依法注册;不少政府部门在工作上还习惯于把城镇集体企业当作“二国营”来对待。他建议,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完善党的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该组织的章程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依照该组织的章程承担责任、义务,行使权力,对该组织的资产产权负责。

范杰在会议总结时指出,本次专题研讨会开得很好,各种观点争相讨论,学术气氛浓厚,达到了会议预期的目的,是一次成功的学术研讨会。当前,我们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基本方略,结合实际工作来做好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制度的课题研究。党的十九大已经明确了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步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镇集体经济要从这个新目标来凝心聚力,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在深化改革、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发挥集体经济应有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