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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发行时间:2017-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1019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农业厅召开贯彻落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提出,从2017年开始,按照“清资产、定成员、量股份、创实体、建机制”的思路,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均减少20%左右“空壳村”,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力争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5万元(包括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不含项目补助和村干部报酬补助)的达到全省总数的80%以上,基本消除“空壳村”,并培育一批经济强村。

《实施意见》要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村集体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增值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发行时间:2017-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1019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农业厅召开贯彻落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提出,从2017年开始,按照“清资产、定成员、量股份、创实体、建机制”的思路,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均减少20%左右“空壳村”,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力争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5万元(包括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不含项目补助和村干部报酬补助)的达到全省总数的80%以上,基本消除“空壳村”,并培育一批经济强村。

《实施意见》要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村集体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增值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