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城镇劳动群众集体经济自建国之来,经历了国民经济三大改造和恢复时期(1949—1957);传统集体经济发展时期(1958—1978);改革开放、新型集体经济创新发展时期(1979—至今)三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所谓“城镇集体联社”,即城镇集体性质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又称“联合社”,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集体劳动群众自发产生的生产组织形式的联合体。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其名称不尽统一,有的叫专业合作联社,有的叫专业联社等等。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下,60多年来城镇集体联社勇于改革、不断创新,采用形式多样地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转型发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由于自身特质的局限,尤其是城镇集体联社受历史条件和计划经济的经营体制、机制的束缚,其发展过程存在着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对城镇集体联社的形成历史缺乏了解
我国集体工业的初始形成是从传统个体手工业开始的。我国传统的手工业主要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和服务业。传统的个体手工业其生产资料从属于个人,从本质上讲是属于私有经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之后,进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用极其谨慎的思想改造的方式,逐步引导我国传统的手工业走合作社道路,正像刘少奇当时阐述手工业合作社的性质时说的“合作社既区别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又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所以是半社会主义的。”但是在疾风暴雨的中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原来计划从1953年起,用10-15年,或者更多时间完成的对传统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改造,事实上只用短短四年时间(不包括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实现了手工业生产资料由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转变。这种转变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资本的联合和劳动的联合融合在一起。体现在企业内部不是劳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他们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和劳动返还金制度;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雇佣工人;其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实行劳动群众民主管理,民主选举理事、监事,理事会、监事会对全体劳动者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初始形成时,在规模与体量上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主体部分,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为满足城乡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方面发挥了公有制经济主力军的作用;在生产资料和基本建设方面,集体经济甘当配角,起到为全民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在出口创汇方面,集体企业发挥料轻工重,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优势,敢试敢闯,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生产优质的传统手工业品为国家提供了换取外汇服务;在安置城镇富余劳动力就业(包括吸纳大量返城知青就业、安置复转军人工作岗位)、扶贫帮困、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集体经济又体现了互助合作独特的优势。由此可见,我国集体经济是从个体经济,经过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逐渐转型发展形成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中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经济的一部分,我国集体经济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是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和发展历史所决定的。
二、“政社合一”管理模式的缺陷,严重阻碍与束缚了集体经济生产力的长期发展
但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单纯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均”经济发展模式,是走了很大一段弯路。这主要表现在:(1)“政社合一”管理模式指导、管理城镇集体经济,实行政府职能部门与城镇集体联社合署办公,城镇集体联社成为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附属物,这种传统的微观管理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了对集体企业激励不足和生产效率低下的弊端;(2)联社直接干预企业过多,特别是以政府职能部门身份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难于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主体模糊,历史上在企业间的收益分配上实行“统负盈亏”,所有者虚置与经营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同时并存,企业经营缺乏真正的有效监督;(4)企业在收益分配、生产经营、扩大投资等等方面没有自主权,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难于建立,经营者和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和激励热情,其管理效率日见低下;(5)城镇集体联社下辖的企业通常从事技术含量较低,与人们传统生活习惯相适应的生活资料的生产,随着科技进步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集体经济联社的经济发展理念上还停留在传统观念上,所以很难适应和跟上新经济条件下,信息与产业深度融合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资文化需要;(6)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现了按城镇集体企业销售额的约定比例计征联社管理费用,在国家税收之外,无形之中又增加了集体企业的负担,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停收了联社管理费,但“政社合一”的管理模式的痕迹尚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城镇联社没有摆正自己的位子,仍然以企业主管部门自居,举办各种名目繁多的评比活动,摊派企业各项任务、侵占各种资源、增加各种负担,有些政府部门法制观念谈薄,巧列名目,平调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严重阻碍与束缚了集体经济生产力的发展,挫伤了集体企业与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我国法律法规的空白,造成集体联社法人地位的缺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打破了“政社合一”管理模式,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部门撤消,政府将管理集体经济纳入国资部门管理范畴。城镇集体企业员工原始资本投入并经过劳动创造的增值部分,沉淀在城镇集体联社的资产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确认。城镇集体联社事实上就成为“无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不明确,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注册”的单位。据统计,上海市城镇市区(县)两级联社有90%以上至今无法注册成为法人,有10%的联社有的注册为社团法人;有的注册成为非公司法人。
根据我国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三章第37条一般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城镇集体联社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要看其是否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城镇集体联社,一般都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章程,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城镇联社的机构一般由社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城镇联社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出资和联社历年的积累资金,这些是城镇集体联社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另外,城镇联社均要进行登记注册,方可有效成立。这些构成条件,符合民法通则中法人的成立要件,可以依法登记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我国于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突出了不同所有制的特殊性,并将此作为唯一标准,虽然新创了企业法人的分类,而疏漏、短缺了城镇集体联社这一类的法人的分类。而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法人分类不应将所有制成分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而应综合考量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四、在新经济条件下城镇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的一些思考
思考一,正确认识与定位城镇集体联社的当前所处地位。
我国城镇集体联社作为我国城镇劳动群众集体的联合组织,曾在维护、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劳动群众资产共有、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体制、机制的创新,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当前城镇集体联社的发展呈现了新特点:(1)城镇集体经济的产权主体已清晰化。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轮集体企业改制和城镇集体联社本身的机构改革,基层城镇集体联社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不具备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集体企业职能,在经济法律的主体地位上与城镇集体企业是平等的,是合作伙伴关系。(2)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呈多元化的趋势。随着技术进步的推进,单一集体经济成分的城镇集体企业越来越少,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理论的推动下,城镇集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营等等方式,使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呈多元化,城镇集体经济成分正以多元的方式渗透到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非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去。(3)城镇集体企业中员工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基本特征正在出现转型变化。传统的城镇集体企业中每年实现劳动返还金制度,即每年有一个月的劳动分红。这种既区别于股本投资分红,又能体现劳动创造价值的做法,曾经在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关系之中长期存在,但是在最近的对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的社会调查中发现,每年一个月劳动分红已经停止执行很长一段时间,主要原因,是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和财务通则之后,在核算上没有劳动分红,取而代之的是城镇集体企业员工参股(试行)和员工按合伙企业参股企业股份(包括联社股份),按《公司法》的规定,按资分红。(4)当前的城镇集体联社成员之间联系,不是资产纽带关系,而是互助合作、相互支持松散型的联合组织,这种结合既同于社会组织之间成员单位,又不是企业之间资产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这只是承袭过去同质所有制的运行机制,在探索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时一种尝试。
思考二,要抓住在新经济条件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一直在寻求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带动的新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活动的变革,这些活动的变革表现为人类生产方式进步和经济结构变迁、新经济模式对旧经济模式的替代。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工业革命所具有的促进生产力发展作用进行了论述的那样“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关于人类历史的三次技术革命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但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的信息时代,以及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所带给城镇集体发展经济的智能化、网络化、服务化等转型发展的机遇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与考量。
(1)在技术创新方面,城镇集体联社应从推行产业市场工业化走出来,从单纯追求新技术、追求单个产品降成本、降能耗、增效益。转型发展成为追求以新经济为主要标志,坚持以智能制造为先导,一二三产业逐步融合,加强工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尤其是随着信息要素的投入,制造业不仅是技术创新供给方,而且是技术创新的需求方,技术创新能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智能化、个性化需求,从而实现了城镇集体联社由低向高依次转型的转化过程,创建现代产业的新体系。
(2)在组织方式和社会分工方面,城镇集体联社应抓住本身具有共享经济的特质与新经济个性化创新创业的需求结合的契机,以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城镇集体联社这个过去高度集权、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逐步向扁平化、合作、共享、互动为特征网络结构转变,特别是是新经济时代,以数据为核心要素、以云计算为基础设施,以适应消费者规模化和个性化的生产相互交织,促进经济组织和社会分工方式更倾向于社会化、网络化、平台化发展。在这个结构中的企业往往是社会化的企业,组织内部的成员有共享的理念,注重沟通和交流,共享和合作是组织成员最核心的内容。
(3)在追求经济发展驱动方面。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中,新经济时代追求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不仅是组织内部的规模经济,而在于组织外部的市场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城镇集体联社将分散的经济集中起来,形成规模经济,在追求以生产者规模经济为主导驱动同时,应注重提高资产通用性,向范围经济以消费者为主导驱动转变,形成各种众包、平台、共享新的经济合作形式和商业模式,产生更多新经济效率源泉。
思考三,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是激活城镇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的关键。
虽然,城镇集体联社在不同经济时期曾组织城镇劳动群众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积累一些利益积累,特别是经过“三大改造”,历年以来入社社员原始股本退出后,实行“统负盈亏”时公共剩余价值积累,争论至今一直没有统一的思想认识,游离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外,成为貌似公有经济,实际是筑就了地方小团体利益藩篱,严重索缚城镇劳动群众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新经济时期,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流,因此,如何管好、用活“统负盈亏”时期城镇集体联社公共剩余价值积累,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激发城镇劳动群众的生存能力、创新能力、发展能力,是关系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1)城镇集体联社要去行政管理化。 作为“政社合一”的经济管理模式的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城镇集体联社管理企业的职能也随之消退,如果没有投资与被投资的资产纽带关系,城镇集体联社作为一个实体单位,其经济法律地位与其他城镇集体企业是完全相平等的。
(2)随着城镇集体联社的经济法律的地位转型变化,五十年代初提出城镇集体联社“维护、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劳动群众的互助合作、资产共有,共同富裕的职能是否还存在?在新经济时代,城镇集体经济联社的定位与职能究竟有哪些?值得探索与商榷。
(3)在新的《民法通则》中拟增设集体联社法人。以解决政社分设之后,城镇集体联社无法人和城镇集体联社公共剩余价值积累资金无法注册的问题。新设集体联社法人既有别于社团法人,也不同于企业法人。在集体联社内部不设资本金,只设集体联社发展基金,基金来源集体联社历年资产积累以及积累资产的增值部分和联社成员的自愿投资和社会捐赠。
需要说明的是联社成员的自愿投资不享有投资回报,联社基金不设基金名册,联社基金属于全体参加该集体联社的全体人员。集体联社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联社成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