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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
发行时间:2017-04-15
网站编辑:姚康镛
来源:研究所

新中国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实践和理论是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重要内容。60多年来,在合作化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合作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企业产权制度形成过多种模式,合作集体经济的探索有着丰富的思想和可贵的实践。当前,如何准确地理解和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是直接影响到城乡合作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

一、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与欧文试验

西方早期合作经济思想流派纷呈,有生产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不同学派。19世纪初出现了三位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即法国的昂利·圣西门、沙尔·傅立叶和英国的罗伯特·欧文。其中欧文认为,通过建立合作新村和合作公社,改造资本主义制度,1824他在美国建立一个合作示范区,即欧文试验对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的形成起着重大影响。

自愿互助。合作经济以市场经济中的弱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社会地位,“手拉手,一起干”的互助性经济形式。圣西门《论实业制度》即“协作制”提出以“组织最大多数人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作为自己一切劳动和活动的目的,把按最有利于生产的方式建立组织和秩序作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是与“分散经营相反的协作结构,即经济的新世界”。

成员控制权。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定资本对劳动的剥夺的产权安排,实行民主管理,集体领导,共同富裕。傅立叶设计的法朗吉是一种工农结合型的合作社组织。“应当由自愿以资金入股的人组成;报酬分配应当分红化,实行按劳和按股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并在保证法朗吉全体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留有节余,实行积累”。“每个人都有对法朗吉的事物和计划,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以民主的方法组织社会和经济。圣西门提出“权利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执行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管理职能”等等。这些合作社思想已经很接近以后英国曼彻斯特先锋公平社的“罗虚戴尔”原则了。

和谐制度。合作经济发展需要有思想、能奉献的带头人。和谐制度是人类最终摆脱一切苦难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合作公社、合作工厂”是建立未来理想社会的合作公社制度的探索。欧文1787年来到曼彻斯特市这个英国产业革命和纺织工业的中心。开始和人合办一个小工厂,1799年欧文成了苏格兰纽拉纳克一家二千多人大纺织厂的股东兼经理。为了改变工人大众艰苦劳动、贫困生活的状况及其恶劣环境,他实行工厂法,提高工资、开办消费合作社等。1820年欧文发表《致纽拉克郡的报告》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思想观点及其建立理想社会的合作公社制度。欧文于1824年带领他的四个儿子和一些门徒来到美国,在印第安纳州购置了三万英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建立起“新和谐公社”。以后,他积极投入了英国各地兴起工人合作社运动,他成立“全国生产部门大联盟”,在生产领域建立推广合作工厂,在流通领域创办“全国劳动产品公平交易市场”,组织过“和谐大厦”公社等,但这些改造社会的措施在当时环境下,都以失败而告终。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及合作公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合作公社是未来理想社会的集生产、分配、消费为一体的社会基层单位;合作公社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合作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合作公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新和谐’社会的制度和政策”等等。

马克思认为,对欧文所从事的这些合作社运动的“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 欧文播下的”。

二、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丰富公有制经济理论

马克思积极投身于国际工人运动,不仅提出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而且研究法国、俄国等国家合作社发展的情况,提出公有制经济必须有另一种形式——发展合作集体所有制经济,并且提出合作集体经济的性质、特征、组织形式、产权安排,以及推进发展的具体路径和未来社会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构想等等,极大地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理论。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作社运动,特别是工人自己发起的合作工厂,是国际工人运动两个成就之一。合作社使得劳动者摆脱被资本的剥夺,成为企业主人,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马克思积极参加当时国际工人协会的活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高度赞颂合作社运动。他说“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工人们不是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2、合作工厂是劳动者对资本“积极的扬弃”,区别于股份制经济“消极的扬弃”。没有工厂制度、信用制度就不会有合作工厂的发展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不是工人个人的财产,而是工人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合作工厂里,工人用集体的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劳动得到增殖,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是工人的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3、合作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发展要通过“经济道路”、“示范”、“社会帮助”来推进,不能得罪劳动者,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

“巴黎公社”失败之前,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实行全社会共同所有的、单一的公有制等等。对农业资本家,同对工业、金融、商业资本家一样,必须剥夺其地产,实行土地国有。但是,1871“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巴古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他写道,“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时,马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并强调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要通过经济道路实现过渡,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

恩格斯坚持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在引导工人和农民开展合作化运动时应该遵循的自愿原则和互利原则。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提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示范”和“社会帮助”等重用举措,是对马克思提出“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等思想的新发展。

4、合作集体经济有“集体占有、集体经营、集体生产、集体劳动”等特征,有公社公有土地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劳动组合、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

189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集体经济的内涵、实现形式以及与合作经济的关系。他研究俄国农村公社,“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此外,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向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马克思通过对俄国农民个人与公社土地相结合,开展集体劳动的研究,提出了俄国“农村公社土地+农民个人”劳动组合形成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这种经济形式具有“集体经营”、“集体生产”,“集体占有”、“劳动组合”等内涵和特性。俄国公社农民的劳动组合、合作经济是一种集体经济。这些内容是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新的发展。

5、合作集体经济推动社会变革,合作社要发展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

马克思分析合作社制度对社会变革的作用是指出:“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选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社会制度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组织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手中才能实现。”

马克思研究生产合作化运动时,提出未来社会的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构想,“他们知道,以自由的联合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

恩格斯从产权与分配制度安排等方面研究,合作社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他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入股的方式组织生产合作社,通过“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 逐步扩大劳动力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对待剥削雇工的大农和中农,建议他们组织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集体经济的基本思想和理论观点,经过合作社运动的实践检验是准确的,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列宁在10月革命胜利后,着手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合作生产制度,重审“社会主义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号召要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1924年到1925年,斯大林领导“全面合作化运动”,取得过成功。以后,他提出“集体农庄运动”这种僵化的模式,对我国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中的一些预见和假想,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和实践变化,不断丰富创新发展。前苏联和我国合作集体经济曲折发展的启示是,合作集体经济发展不能脱离各国实践,照搬照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准确理解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积极探索其中国化实践和理论成果,不仅有利于丰富公有制经济理论,而且是指导我国合作集体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活的灵魂。

三、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

新中国60多年来,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增添了大量鲜活的内容。

1、新中国合作集体经济60多年的发展走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在“一化三改造”时期,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1954 年我国《宪法》第五条 明确:“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规定“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有合作小组、合作社、合作工厂等组织形式。国家依法保护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指导和鼓励个体手工业者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二是在“一大二公三纯”影响下,形成“二国营”的集体经济。1956年以后,多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在“转厂过渡”中“升级”为“二国营”集体经济,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财产“归大堆”。这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过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二国营”得不到计划“惠顾”,又失去职工对企业的控制力和活力,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和制度障碍成为城镇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绕不过的一道坎。如上海集体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从1990年24.2%,下降为2011年4.8%。

三是改革开放中涌现的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中,在城镇集体经济中重新肯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和对企业控制权,部分集体企业改制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部分集体企业改变单一集体产权主体为职工持股或其他资本出资的多元产权主体公司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个产业、各个区域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创造多种新型经营主体。

2、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和理论创新

一是坚持自愿互助原则,以成员的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联合为主。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要素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这是合作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劳动者的资本要素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产权,以及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

二是坚持成员控制原则,形成有限开放和利益共享的产权制度。产权主体多元,引入外来人力和物力资本,改变了过去合作社和集体企业的封闭性,以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共同出资入股,参与分配,形成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共享的制度安排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是坚持合作集体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兼容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优势。我国合作集体经济深化改革中,出现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的各类合作社和联合社,以《条例》登记设立的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登记设立各类合作集体组织协会等,以《公司法》组建设立的合作集体企业联合体或引入外部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

可以具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优势融合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合作集体经济的发展,它必将成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柱,成为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中国化,必将使我国合作集体经济进入一个广阔的空间,迎接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

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
发行时间:2017-04-15
网站编辑:姚康镛
  
来源:研究所

新中国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实践和理论是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重要内容。60多年来,在合作化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合作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企业产权制度形成过多种模式,合作集体经济的探索有着丰富的思想和可贵的实践。当前,如何准确地理解和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是直接影响到城乡合作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

一、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与欧文试验

西方早期合作经济思想流派纷呈,有生产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不同学派。19世纪初出现了三位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即法国的昂利·圣西门、沙尔·傅立叶和英国的罗伯特·欧文。其中欧文认为,通过建立合作新村和合作公社,改造资本主义制度,1824他在美国建立一个合作示范区,即欧文试验对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的形成起着重大影响。

自愿互助。合作经济以市场经济中的弱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社会地位,“手拉手,一起干”的互助性经济形式。圣西门《论实业制度》即“协作制”提出以“组织最大多数人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作为自己一切劳动和活动的目的,把按最有利于生产的方式建立组织和秩序作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是与“分散经营相反的协作结构,即经济的新世界”。

成员控制权。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定资本对劳动的剥夺的产权安排,实行民主管理,集体领导,共同富裕。傅立叶设计的法朗吉是一种工农结合型的合作社组织。“应当由自愿以资金入股的人组成;报酬分配应当分红化,实行按劳和按股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并在保证法朗吉全体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留有节余,实行积累”。“每个人都有对法朗吉的事物和计划,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以民主的方法组织社会和经济。圣西门提出“权利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执行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管理职能”等等。这些合作社思想已经很接近以后英国曼彻斯特先锋公平社的“罗虚戴尔”原则了。

和谐制度。合作经济发展需要有思想、能奉献的带头人。和谐制度是人类最终摆脱一切苦难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合作公社、合作工厂”是建立未来理想社会的合作公社制度的探索。欧文1787年来到曼彻斯特市这个英国产业革命和纺织工业的中心。开始和人合办一个小工厂,1799年欧文成了苏格兰纽拉纳克一家二千多人大纺织厂的股东兼经理。为了改变工人大众艰苦劳动、贫困生活的状况及其恶劣环境,他实行工厂法,提高工资、开办消费合作社等。1820年欧文发表《致纽拉克郡的报告》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思想观点及其建立理想社会的合作公社制度。欧文于1824年带领他的四个儿子和一些门徒来到美国,在印第安纳州购置了三万英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建立起“新和谐公社”。以后,他积极投入了英国各地兴起工人合作社运动,他成立“全国生产部门大联盟”,在生产领域建立推广合作工厂,在流通领域创办“全国劳动产品公平交易市场”,组织过“和谐大厦”公社等,但这些改造社会的措施在当时环境下,都以失败而告终。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及合作公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合作公社是未来理想社会的集生产、分配、消费为一体的社会基层单位;合作公社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合作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合作公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新和谐’社会的制度和政策”等等。

马克思认为,对欧文所从事的这些合作社运动的“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 欧文播下的”。

二、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丰富公有制经济理论

马克思积极投身于国际工人运动,不仅提出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而且研究法国、俄国等国家合作社发展的情况,提出公有制经济必须有另一种形式——发展合作集体所有制经济,并且提出合作集体经济的性质、特征、组织形式、产权安排,以及推进发展的具体路径和未来社会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构想等等,极大地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理论。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作社运动,特别是工人自己发起的合作工厂,是国际工人运动两个成就之一。合作社使得劳动者摆脱被资本的剥夺,成为企业主人,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马克思积极参加当时国际工人协会的活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高度赞颂合作社运动。他说“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工人们不是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2、合作工厂是劳动者对资本“积极的扬弃”,区别于股份制经济“消极的扬弃”。没有工厂制度、信用制度就不会有合作工厂的发展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不是工人个人的财产,而是工人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合作工厂里,工人用集体的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劳动得到增殖,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是工人的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3、合作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发展要通过“经济道路”、“示范”、“社会帮助”来推进,不能得罪劳动者,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

“巴黎公社”失败之前,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实行全社会共同所有的、单一的公有制等等。对农业资本家,同对工业、金融、商业资本家一样,必须剥夺其地产,实行土地国有。但是,1871“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巴古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他写道,“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时,马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并强调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要通过经济道路实现过渡,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

恩格斯坚持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在引导工人和农民开展合作化运动时应该遵循的自愿原则和互利原则。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提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示范”和“社会帮助”等重用举措,是对马克思提出“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等思想的新发展。

4、合作集体经济有“集体占有、集体经营、集体生产、集体劳动”等特征,有公社公有土地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劳动组合、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

189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集体经济的内涵、实现形式以及与合作经济的关系。他研究俄国农村公社,“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此外,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向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马克思通过对俄国农民个人与公社土地相结合,开展集体劳动的研究,提出了俄国“农村公社土地+农民个人”劳动组合形成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这种经济形式具有“集体经营”、“集体生产”,“集体占有”、“劳动组合”等内涵和特性。俄国公社农民的劳动组合、合作经济是一种集体经济。这些内容是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新的发展。

5、合作集体经济推动社会变革,合作社要发展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

马克思分析合作社制度对社会变革的作用是指出:“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选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社会制度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组织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手中才能实现。”

马克思研究生产合作化运动时,提出未来社会的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构想,“他们知道,以自由的联合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

恩格斯从产权与分配制度安排等方面研究,合作社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他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入股的方式组织生产合作社,通过“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 逐步扩大劳动力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对待剥削雇工的大农和中农,建议他们组织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集体经济的基本思想和理论观点,经过合作社运动的实践检验是准确的,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列宁在10月革命胜利后,着手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合作生产制度,重审“社会主义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号召要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1924年到1925年,斯大林领导“全面合作化运动”,取得过成功。以后,他提出“集体农庄运动”这种僵化的模式,对我国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中的一些预见和假想,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和实践变化,不断丰富创新发展。前苏联和我国合作集体经济曲折发展的启示是,合作集体经济发展不能脱离各国实践,照搬照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准确理解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积极探索其中国化实践和理论成果,不仅有利于丰富公有制经济理论,而且是指导我国合作集体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活的灵魂。

三、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

新中国60多年来,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增添了大量鲜活的内容。

1、新中国合作集体经济60多年的发展走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在“一化三改造”时期,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1954 年我国《宪法》第五条 明确:“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规定“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有合作小组、合作社、合作工厂等组织形式。国家依法保护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指导和鼓励个体手工业者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二是在“一大二公三纯”影响下,形成“二国营”的集体经济。1956年以后,多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在“转厂过渡”中“升级”为“二国营”集体经济,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财产“归大堆”。这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过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二国营”得不到计划“惠顾”,又失去职工对企业的控制力和活力,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和制度障碍成为城镇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绕不过的一道坎。如上海集体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从1990年24.2%,下降为2011年4.8%。

三是改革开放中涌现的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中,在城镇集体经济中重新肯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和对企业控制权,部分集体企业改制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部分集体企业改变单一集体产权主体为职工持股或其他资本出资的多元产权主体公司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个产业、各个区域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创造多种新型经营主体。

2、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和理论创新

一是坚持自愿互助原则,以成员的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联合为主。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要素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这是合作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劳动者的资本要素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产权,以及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

二是坚持成员控制原则,形成有限开放和利益共享的产权制度。产权主体多元,引入外来人力和物力资本,改变了过去合作社和集体企业的封闭性,以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共同出资入股,参与分配,形成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共享的制度安排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是坚持合作集体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兼容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优势。我国合作集体经济深化改革中,出现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的各类合作社和联合社,以《条例》登记设立的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登记设立各类合作集体组织协会等,以《公司法》组建设立的合作集体企业联合体或引入外部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

可以具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优势融合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合作集体经济的发展,它必将成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柱,成为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中国化,必将使我国合作集体经济进入一个广阔的空间,迎接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