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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7-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伊集改组[2016]2号),对伊春市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折算抵消额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到20121231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2.对已经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以20121231为时点,按照折算抵消后的额度,将多缴纳部分做退费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3.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用国家拨付的30%奖补资金,退还超龄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7-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伊集改组[2016]2号),对伊春市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折算抵消额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到20121231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2.对已经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以20121231为时点,按照折算抵消后的额度,将多缴纳部分做退费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3.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用国家拨付的30%奖补资金,退还超龄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