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伊集改组[2016]2号),对伊春市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折算抵消额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到 2.对已经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以 3.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用国家拨付的30%奖补资金,退还超龄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问: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伊集改组[2016]2号),对伊春市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折算抵消额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到 2.对已经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以 3.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用国家拨付的30%奖补资金,退还超龄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问: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伊集改组[2016]2号),对伊春市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折算抵消额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到 2.对已经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以 3.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用国家拨付的30%奖补资金,退还超龄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