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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企业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对职工安置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7-02-28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山西省煤炭企业在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对于职工安置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60号),对省内煤炭企业在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1.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尽可能多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对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职工,予以适当保护,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退,企业将经济补偿金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并且由企业为内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主办企业根据实际,与厂办大集体职工协商费用负担。对距内退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可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签订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协保人员个人承担。

2.支持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员工。对与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多留用原企业职工。

3.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情况要制定清偿办法,暂时无能力解决的,可与职工签订清偿协议,逐步予以清偿。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山西省煤炭企业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对职工安置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7-02-28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山西省煤炭企业在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对于职工安置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60号),对省内煤炭企业在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1.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尽可能多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对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职工,予以适当保护,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退,企业将经济补偿金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并且由企业为内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主办企业根据实际,与厂办大集体职工协商费用负担。对距内退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可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签订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协保人员个人承担。

2.支持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员工。对与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多留用原企业职工。

3.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情况要制定清偿办法,暂时无能力解决的,可与职工签订清偿协议,逐步予以清偿。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