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谈对城镇集体资产的一些认识
姚祥华
城镇集体资产由来已久,但对其的认识,有时处于似清非清的层面。是《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武器,帮助我们拨正视听,使我们对集体资产的认识,多了一点清醒,少了一点模糊。
一、城镇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
《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这就表明,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虽同属于公有资产,但国有资产归全体国民所有,而城镇集体资产,由集体组织共同共有,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城镇集体资产,从本质上说,是集体经济组织内劳动者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取得并积累形成的资产。它由三部分组成:一有早期合作社时期,以社员身份将生产资料合作入股,并不断滚动发展的部分;二有计划经济时期,以低工资给个人,高积累留企业的部分;三有集体经济疲软时期,国家对集体企业采用优惠政策形成的部分。这类同于国家以优惠政策扶持引进外资、扶持个体经济时,优惠政策的得益部分已归属于受惠体所有。所以,受惠体在依法纳税尽了“义务”的同时,由优惠形成新资产的“权利”,理所当然转移至受惠体。
二城镇集体资产的维权问题
城镇集体经济不是过时了、无用了,而是更有法律地位了。
“保护”和“帮助”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的规定;“独占”和“排它”,是集体资产的本质特性。
《宪法》指出:“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指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独占”的特性,城镇集体组织有权对资产加强管理,用活用好。
《物权法》又指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就是“排它”的特性。城镇集体组织有权对资产加强保护,严防损害。
法律,是城镇集体资产的保护神。城镇集体资产的维权设防主要应对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外部的。有的以为集体资产就是国有资产,随心平调。有的以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为由,把集体资产划归国有;二是单位内部的。要防止个人或小团体侵吞集体资产,要防止把资产划分到每个成员,要防止成员离开组织时带走资产。
三、城镇集体资产的走向问题
城镇集体经济的走向,既不是“改掉”,取消集体经济;也不是“改向”,实行私有化;而是要“改好”,促成其茁壮地长期存在。
要在法律等社会“外强”力的保护下,提升来于本身的“自强”力。这“自强”力,就是要有好的产权制度和好的运作模式。
好的产权制度,就是通过企业机制的改革,倡导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个人按份所有、集体共同所有和其他经济注入的充满活力的机制。
好的运作模式,因企而异无一定律。只要合法合规、利国利民、科学发展,就是好模式。从大概念说,应该不外于三法:
资金运作“钱生钱”的方法。即集体资本以货币形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有效循环而升值。具体有:优化理财方案,加强催收账款,拓展资金投入,探索金融新域,提升资金效应率。
资产经营“物生钱”的方法。即集体资本以实物形态,如房地、设备对外租赁等方法而升值。具体有:搞好盘活存量,收购优质资产,提携资产能级,提高租赁水准,优化资产产出率。
参股回报“综合生钱”的方法。就是集体资本以货币和实物等混合形态为纽带,在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参控股而升值。具体有:加强企业服务,协调有关工作,排解实际困难,助推持续发展,提高参股回报率。
运用法律武器,纵观城镇集体资产的归属、维权和走向,应该帮助我们站得更高,看得更清。对城镇集体资产来说,忆过去,六十年历史曲折难忘;看现在,更受国家法律保驾护航;瞻未来,定能与祖国一起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