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15]34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曾经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过,已经与厂办大集体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予以安置。
3.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4.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中央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对中央下放的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省属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市、县(市)属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5.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