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企员工持股的首个较为全面的规范文件。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
《意见》指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要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同时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即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试点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4%。同时,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的,在12个月内需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意见》还对持股方式作出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意见》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如明确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对国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并且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