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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互助社有何新规定?
发行时间:2016-05-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互助社有何新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就试点期间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相关政策补充如下: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表述中的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以上规定自201651日起执行。

“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互助社有何新规定?
发行时间:2016-05-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互助社有何新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就试点期间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相关政策补充如下: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表述中的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以上规定自2016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