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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营改征试点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51日起全面实施的营改征试点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

1.延长纳税申报期,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51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15延长至627。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630

2.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51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3.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51起至20171231,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5.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自201651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2016831

国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自201651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营改征试点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51日起全面实施的营改征试点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

1.延长纳税申报期,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51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15延长至627。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630

2.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51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3.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51起至20171231,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5.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自201651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2016831

国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自201651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