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混合经济在实践上出现新进展,即出现了“新混合经济”。以德国、法国等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反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主张自由原则和国家有限干预原则的结合,既要保证经济效率,又要注重社会公平。混合经济体制特征明显:注重市场机制和国家调节(或计划)的结合,强调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平。
德国对国有股权和管理实行“政府参与”方式,按照德国《基本法》,联邦德国在行政上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三级政府都可以作为国有股权代表拥有公共企业。在政府参股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私人股份也可以有较大的比例,但为防止私人垄断,在法律上规定了限制权力的条文,即在股东大会上,所有私人股份只享有10%的投票权。不论是三级政府独立参股的混合所有企业,也不论国有股占50%还是占100%,它们都具有独立的产权,国家与企业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德国政府在推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同时,对自身功能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核心功能是制定宏观政策与经济框架,退出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将其转移给具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除公法机构外,多数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政府股份下降,金融机构及社会融资比例提高。政府民营化政策还包括发行“人民股”,以支持弱势群体积累资金。低收入群体以优惠股价购得股票,从而分享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此外,大型工业企业通过民营化,可以从私人投资者处获得资本,以弥补政府投资不足。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德国政府投资已基本退出纯盈利行业。投资并非为了拥有股份,而是规划和设计未来。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正承担着不同的政策性目标。例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类项目旨在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保障公共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高科技项目意在担负产业引导责任,为今后长期发展奠定基础;金融保险类项目提供便利、地域覆盖型的金融服务,并直接为实施政府经济促进政策制定各种融资计划,加大对当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