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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对职工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对职工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庆厂改组[2015]2号),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正常生产经营的改革企业、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2012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企业所在地2012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3.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要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央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度:市、区属企业补助1160/年工龄,其他县属企业补助850/年工龄。

5.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6.计算补偿年限,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对职工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对职工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庆厂改组[2015]2号),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正常生产经营的改革企业、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2012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企业所在地2012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3.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要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央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度:市、区属企业补助1160/年工龄,其他县属企业补助850/年工龄。

5.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6.计算补偿年限,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