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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2-29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96号),在厂办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等部门的外债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解决办法,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务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如果需要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需由大集体职工申请受让其产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工作日。

5、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减免。

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2-29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96号),在厂办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等部门的外债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解决办法,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务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如果需要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需由大集体职工申请受让其产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工作日。

5、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