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改建,翻修、新建商业门面和经营场地时,房产、规划、国土、城建、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一律减丰收取其审批手续费用;其他各部门也均应从低收取有关规费。
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建,翻修、新建商业门面和经营场所,由企业对外进行招租、联营、承包等形式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房屋及场地租赁管理费(限出租方享受)等有关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的门店及场地的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免。
四、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因易地改建而转让原厂区土地的收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易地改建。
五、鼓励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率先改制的特困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允许用协议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将国家股利留给企业周转,用作今后国家股的扩股准备金。对上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将所得税给予返还照顾。
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工作。应本人要求,其人事关系可放在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原身份,并为他们办理调整档案工资和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直接定级,津贴、补贴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途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七、支持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的干部、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这些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户口、粮油关系可以不迁,行政关系可以不转,原有住房维持不变,并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和工资晋升待遇;对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对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予以重奖。对企业厂长(经理)可试行年薪制,实行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通过技术承包、项目攻关、开发新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梨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