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中小企业都有把自己“做大”的冲动,中国的中小企业稍有一点规模就力争使自己成立集团公司,把“集团”看作公司制高级形式。在目前的企业制度环境下,这种做法极可能走入误区。
吴敬琏认为,中国的许多“集团”公司既不是具有产权集中特点的公司,也跟英国式的由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或日本式的松散联合的企业集团不一样,中国式的集团公司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特殊产物。中国历来缺乏所谓“法人文化”,不善于运用有严密规章制度的科层组织去组织大生产,中国的许多“集团”通常采取多级化的方式,靠把产权切块,每一级给一份产权,用“分封”方式维系。改革出现的企业承包制是这种方式,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迅速膨胀而成的“集团”也是用这种方式。
这种所谓的“多级法人制”,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多级法人制”的好处,据说是可以靠这种财产安排来“调动”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但在事实上,它往往很像中国旧时没有分家的大家庭允许各“房”设立自己的小金库、有自己的“私房钱”那样,造成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最终可能危及家族整体的利益。
吴敬琏指出,企业设立激励体系应是既调动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积极性,又保证调动起来的积极性符合上级组织的目标,否则,就只能“调动”下级的积极性去挖上级的墙角。这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被称为“激励相容”’而许多“集团”的分级、多级法人制却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吴敬琏认为,中小企业在扩张规模时,一定要以过硬的素质为基础,以有效的制度形式保证扩张的效率,否则,盲目扩张,必贻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