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房地产市场的营业、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实行减免政策。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3个方面内容:第一,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征优惠。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第三,对居民个人拥有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