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开展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
最近,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今年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认真组织清理甄别“挂靠”的集体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企业:
1、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2、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企业。3、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4、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5、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6、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7、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它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8、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对于这些企业的清理甄别,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挂靠”集体企业与主管单位之间,其产权关系有法律依据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投资、借款或扶持性投入协商处理。
2、对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50%以上)的企业,在明确国家对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在该企业所形成的集体资产份额后,可按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其投资权益。
3、对经产权界定后明确为私人资产的部分,经所有者同意仍留在企业使用并不变现的资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留作集体资产用于原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4、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因企业的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按原实际担保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单位的产权性质确定产权归属;企业已归还贷款、借款或因债权方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5、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理甄别的非集体企业,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允许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财务处理;对经核实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金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实收资本重新核实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