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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发行时间:1998-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8]15号文件中明确:1、“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2、“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的所得税。
“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发行时间:1998-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8]15号文件中明确:1、“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2、“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