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颁布十八条规定加速推进高科技产业化
为加快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发展变化,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上海市政府不久前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规定共18条,核心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从1998年至2000年,市政府安排6亿元资金,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成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将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则对转化项目提供咨询、立项、登记等“一门式”服务。
突出对科研人员的鼓励机制。根据规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建立成果转化的优惠及制约措施。在职称评定和奖励评审中,优先推荐在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人员。而对不能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政府资助应用性研究开发项目,不得申请市级鉴定和市级奖励,也不得再申请新项目资助。如果在一年内成果拥有者不实施转化,必须向社会公开转让。
创造平等的竞争机制。此次颁布的规定,适用于各种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的高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