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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的28题问答(之一)
发行时间:1998-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28题问答(之一)

    1、“股份合作制”提法的由来?

    答: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首次将“股份式合作”作为新鲜名词提出。文件写道:“……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办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

    2、上海较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哪几家?

    答:(1)从老集体改制来看,1987年初,松江县工业局选择了上海精美机械厂、上海精益手套厂、松江电子元件厂三户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2)从新组建企业看,1988年3月,由毛来等20多个青年自发集资,创办了上海主人印刷厂。

    3、为什么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

    答: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企业职工的出资方式采取了股份制的做法,即股份的形式,但企业的基础是劳动合作,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所以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

    4、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8人以上的股东;㈡有不低于企业法人登记规定的注册资本;㈢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㈣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过以下程序:㈠资产所有权人或者资产所有权人代表同意;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㈢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㈣经审核批准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6、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类型;(三)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十二)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三)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四)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企业改制是否需要审批?

    答:企业改制需要审批。市属企业的改制审批由市级主管委、办、局或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负责。区、县属企业的改制审批,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8、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㈠申请报告;㈡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㈢企业章程;㈣验资报告;㈤股东的姓名、住所;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㈠用货币出资;㈡用实物;㈢用工业产权;㈣四用非专利技术;㈤用土地使用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定财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10、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立哪些股?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立个人股、集体共有股、国家股、法人股。其中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特殊情况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可放宽至30%;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

    11、什么叫个人股?

    答: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个人以自己合法财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个人享有。

    12、什么叫法人股?

    答: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享有。

    13、什么叫集体共有股?

    答: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认定为原集体企业全体离退休职工集体共有的资产,可以折合为股份,设为集体共有股。其股权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代为行使。

    集体共有股股权行使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的最低额是多少?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限额有两种:

    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限额由企业章程规定。

    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28题问答(之一)
发行时间:1998-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28题问答(之一)

    1、“股份合作制”提法的由来?

    答: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首次将“股份式合作”作为新鲜名词提出。文件写道:“……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办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

    2、上海较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哪几家?

    答:(1)从老集体改制来看,1987年初,松江县工业局选择了上海精美机械厂、上海精益手套厂、松江电子元件厂三户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2)从新组建企业看,1988年3月,由毛来等20多个青年自发集资,创办了上海主人印刷厂。

    3、为什么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

    答: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企业职工的出资方式采取了股份制的做法,即股份的形式,但企业的基础是劳动合作,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所以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

    4、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8人以上的股东;㈡有不低于企业法人登记规定的注册资本;㈢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㈣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过以下程序:㈠资产所有权人或者资产所有权人代表同意;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㈢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㈣经审核批准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6、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类型;(三)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十二)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三)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四)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企业改制是否需要审批?

    答:企业改制需要审批。市属企业的改制审批由市级主管委、办、局或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负责。区、县属企业的改制审批,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8、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㈠申请报告;㈡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㈢企业章程;㈣验资报告;㈤股东的姓名、住所;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㈠用货币出资;㈡用实物;㈢用工业产权;㈣四用非专利技术;㈤用土地使用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定财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10、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立哪些股?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立个人股、集体共有股、国家股、法人股。其中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特殊情况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可放宽至30%;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

    11、什么叫个人股?

    答: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个人以自己合法财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个人享有。

    12、什么叫法人股?

    答: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享有。

    13、什么叫集体共有股?

    答: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认定为原集体企业全体离退休职工集体共有的资产,可以折合为股份,设为集体共有股。其股权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代为行使。

    集体共有股股权行使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的最低额是多少?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限额有两种:

    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限额由企业章程规定。

    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