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改制不能逃废金融债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企业改制,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通知要求,企业改制要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落实金融债务,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实施改制中也要请当地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参加。
各级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对实行股份合作制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对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要参与产权转让的全过程,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对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对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承担金融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对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新建企业或经营部门要以出资比例同比或依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承担贷款债务;对实行破产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登记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
税务部门要做好改制企业的税收登记工作,严防国家税收流失。对未办理企业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金融债务未落实的改制企业,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