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企业兼并集体企业酿风波
武汉市一家民营企业——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8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这家集团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牵线下,分别于1995年11月和1996年3月兼并了两家集体企业一一武汉人造革厂和武汉市针织服装厂。人造革厂有职工574人,被兼并时资产总额为1300万元,负债1500万元。针织服装厂在册职工701人,被兼并时资产总额为500万元,负债850万元。该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安置在职职工和负责退休职工工资为条件,将两厂兼并。该集团兼并两厂后,通过转换机制、开拓市场和注入数百万元资金,使两厂很快恢复了生产。
出乎牵线者和兼并者意料的是,兼并不久,债权单位便纷纷上门讨债。该集团求情说,消化两厂要时间,请让其缓口气再还债。债主说,他们已被两厂拖苦了,不能再拖。该集团让步提出,尽快偿还两厂兼并前所欠本金并签订还款协议,但希望能给予停息、免息的优惠。债主断然拒绝说,停息、免息的政策是对“国有”兼并“国有”而言的,民营企业不能享受,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到今年4月底,已有18家债权单位向法院起诉该集团,涉及金额1800万元,其中已判决9家,涉及债务900万元。该集团的财务室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查封,一部小汽车被扣押。该集团董事长说,如此不让人喘息的逼债,该集团只有两条路可走,或者将两家企业退回去,任其破产由政府背包袱;或者该集团自吞苦果,没有办法,也只好走破产之路。
目前,这场官司如何了结,尚无眉目。但它提出的民营企业怎样参与兼并,兼并工作怎样规范操作等一系列政策和法律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
一、国家鼓励兼并,但对民营企业参与兼并没有体现“鼓励”的政策。
尽管地方政府有一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兼并的地方规定,但银行受条条管理为主,可以只认大政策,不认小政策。武汉市政府有关人士认为,国家应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兼并行将破产的企业给予必要的优惠,包括分期还债,酌情停息、减息、免息等等。
二、从我国兼并企业绝大多数资不抵债的实际出发,在兼并工作中一定要十分重视债权人,尤其是最大债主银行的一票。如果当初充分征求银行意见,妥善协调,可能就不会出现这一风波。
三、在兼并过程中,要规范操作,使兼并工作真正体现“自愿、互利、依法、有效”的原则。
比如资格审查问题,兼并单位有没有消化能力,能否形成优势互补?又如政府角色问题,是只能“牵线”,还是要更深层次地介入?还有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务转移、人员安置等,这些都必须有一套可操作的规范,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搞“以后再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