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政策有何新规定?
问:辽宁省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政策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辽宁省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4]13号),对解决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凡是有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应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鼓励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已断保的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可以抵扣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对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职工,可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将来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回原厂办大集体。
(2)放开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限制,允许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3)对于符合所在地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低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低保边缘户对象政府资助比例由各市确定。
(4)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网络资源,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投入,对因患特殊重大疾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特困居民,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的问题。
(1)原则上要通过原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解决本次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对于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要通过单建住院统筹形式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放开原有的企业整体参保缴费后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限制,在困难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允许企业为其个人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使其医疗保险关系与原企业脱钩并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原则上主要由厂办大集体及主办企业筹措,各地区给予不低于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40%的政府补助,省财政对财力水平较低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