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出台有关放活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抓大放小”战略,加快小企业改制步伐,上海有关部门日前制订了关于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意见指出,上海放活小企业采用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兼并、破产、出售、合资合作、承包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小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改制形式。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视企业规模大小与资产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土地使用权暂不注入企业资本金。困难企业改制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有不超过50%的大殷,经营情况好转时,再扩大职工持股比例。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以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两年全免、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若将部分国有资产和联社资产作为借入资金,并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租赁费及利息可在税前列支。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分配给个人的红利,凡低于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兼并企业自被兼并的上一年度欠缴的各项税收可在五年内享受挂帐免滞纳金政策,其累计亏损允许优势企业在兼并后连续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对上海国有企业进入产权交易所实现的企业兼并或经产权交易所鉴证的企业兼并,1997~1998年按现行标准的10%收取交易手续费。在兼并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1997~1998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殊困难企业,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
盈利小企业出售产权,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价进行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时,可按成交价享受九折优惠。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产权时,凡一次付清的,享受八折优惠;分期付清的,首次支付不得低于总价的5096,期限不超过三年。
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小企业,可采用先承包后转让的办法,即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上交承包费的总数与承包基年评估值相等时,经批准后企业产权转为承包者所有。资产量较大的企业租赁经营时,可实行固定资产租赁,流动资金视同借贷,承租人除租金外,还应缴纳相当于同期限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租赁费用及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凡采用风险抵押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均应实行所得税后承包办法,即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分配。原企业累计亏损额部分,允许在承包、租赁当年起连续五年内用应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弥补。
小企业改制时,应接有关法规进行评估,盘实存量资产,单笔坏帐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或毁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批,超过限额报市税务局核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凡企业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或不实资产需冲销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须报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困难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抵扣。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经职代会同意,可以职工持股的方式转为职工股金。
关于产权变动前的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由国资控股公司、市国资办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办负责具体受理、审批,并对资产评估结果验证确认。产权变动所涉及的转让价格,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值90%的,须经国资控股公司或区、县国资办批准,同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