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试点国企内部员工持股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9月24日由深圳市委、市府公布实施。员工内部持股是按照《公司法》要求,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通过增资扩股或产权转让等方式设置的。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而且必须是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除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比例分4个标准:(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的,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左右;(2)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问的,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至50%左右:(3)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比例可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4)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再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