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10万元注册资本可称股份合作公司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正式出台《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企业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逐渐成为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广东省制定的这一法规,明确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地位。条例指出: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设立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比《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低。同时,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和适应竞争环境,条例还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
据悉,此条例将于9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