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推行国企托管制
辽宁省沈阳市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大胆地探索以国有、民营、外资等经济成分的经济实体为主体,托管经营基础较好但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的国有企业,引起广泛关注。
1997年12月初,沈阳抗生素厂被民营企业沈阳同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托管,成为沈阳第一家被托管的国有企业。到日前为止,沈阳市已有7户企业实行了托管,4户企业与外商签订了托管意向,十几户企业就托管事宜与有关方面正在接洽之中。此外,沈阳市还整理出了30多户资产在千万左右的国有企业的“花名册”,公开对外寻求“托管”。
所谓托管,是指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企业经营权以合同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强经济实力,资信良好,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法人实体有偿经营,并保证被委托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它与承包制的区别在于托管管理方是法人而承包管理方是自然人(厂长)。
据了解,在推进国企托管工作的全面实施过程中,沈阳市主要把握的是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的界定、职工安置方案、托管收益的分配以及承托方的风险抵押等四个重点,并在有关文件中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