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将给予积极鼓励,优惠政策为:
企业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
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及其他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
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 泥等低值燃料及煤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在上网配套费、电价、调整等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