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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破产审批程序有变
发行时间:1999-08-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企业兼并破产审批程序有变

    据悉,1999年我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但对某些程序性的规定将做调整。

    国家对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审批与实施程序的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原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编制、经债权银行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安排方法,改为由国家经贸委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吸取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工业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的项目建议名单,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意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核对盖章,也允许商业银行总行提出补充建议名单,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再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下发。

    二、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在省(区)、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项目所在城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项目的非试点城市(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各地协调小组都要吸收有关债权银行的参加。企业债务中涉及多家债权银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落实。

    三、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的调查,真正做到消灭亏损源,安排的所有项目一定要符合政策规定。兼并项目必须是双方自愿,充分考虑双方条件,被兼并方要真能救得活,兼并方要能按计划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被拖垮。破产项目必须做到厂消人散,关门走人,落实职工安置费;破产资产不是以安置职工需同级财政托底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证明。对兼并、破产企业要进行严格审计,确认经济责任,必要时应清查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四、建立项目责任制,对今年的新增项目和经转的重大项目,均应设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今后,对项目的安排中提供假情况、假数据,实施中违规操作、逃废银行债务,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企业兼并破产审批程序有变
发行时间:1999-08-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企业兼并破产审批程序有变

    据悉,1999年我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但对某些程序性的规定将做调整。

    国家对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审批与实施程序的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原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编制、经债权银行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安排方法,改为由国家经贸委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吸取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工业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的项目建议名单,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意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核对盖章,也允许商业银行总行提出补充建议名单,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再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下发。

    二、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在省(区)、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项目所在城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项目的非试点城市(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各地协调小组都要吸收有关债权银行的参加。企业债务中涉及多家债权银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落实。

    三、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的调查,真正做到消灭亏损源,安排的所有项目一定要符合政策规定。兼并项目必须是双方自愿,充分考虑双方条件,被兼并方要真能救得活,兼并方要能按计划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被拖垮。破产项目必须做到厂消人散,关门走人,落实职工安置费;破产资产不是以安置职工需同级财政托底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证明。对兼并、破产企业要进行严格审计,确认经济责任,必要时应清查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四、建立项目责任制,对今年的新增项目和经转的重大项目,均应设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今后,对项目的安排中提供假情况、假数据,实施中违规操作、逃废银行债务,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