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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发行时间:1999-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我国发布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查验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规定表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指出,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规定还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规定强调,对违反本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发布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发行时间:1999-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我国发布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查验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规定表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指出,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规定还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规定强调,对违反本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