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对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何新规定?
问:辽宁省对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辽宁省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4]13号),对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认定问题。困难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欠费),经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当年有一定缴费能力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当年欠费的30%~50%,其余部分应同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当年无缴费能力的,但将来通过恢复生产、资产变现或主办企业补助能够优先偿还企业欠费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其当年欠费和历史欠费可一并办理缓缴,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3)对于长期处于关闭停产状态的,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企业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经履行认定程序后,可全部挂账。
2、关于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无缴费能力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