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推出国企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
从现在起,上海的国企领导人一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即使不触犯《刑法》,也将受到轻则警告、重则终身不得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行政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制裁。有关这个规定的《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已正式实施。这项《办法》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共同制定。《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及责任人作了界定。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或灭失。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行为以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在《办法》条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在资产经营活动中,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违规转让或收购产权(股权),违规设立海外机构,违规操作高风险业务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超越权限经营,盲目签定合同,履行合同失职,监督失控,内部管理混乱等;在财务活动中,非法集融资,盲目担保、财产抵押,挪用资金,资金体外循环,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等;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经济利益,肆意挥霍等;属于主观原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亏损两年以上,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同时,即使国有企业的干部离任后,被发现在任职期内有上述行为,仍将追究责任。
《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分四档: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10%至20%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2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20%至30%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和追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扣薪处分。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额1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数额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30%以上的重大损失,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留用察看和追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降薪的处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上述处理外,还将给予禁入处理(即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并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由于主观原因,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经考核连年不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