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集体科技企业“摘帽脱靠”
据统计,在北京市近万家民营科技企业中,集体性质的占30%以上,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新技术企业中也有20%是集体性质的。为妥善解决集体性质科技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等问题,北京市对集体科技企业怎样理顺与主办单位和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应与既无资产投入、又非主办关系的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脱钩后,企业不再承担向原挂靠单位上缴管理费的义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再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企业人员的档案可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在企业与主办单位的产权界定中,该办法规定: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开办、发展过程中,主办单位有货币、实物及人员投入并有预先约定的,依照预先约定界定产权;没有预先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凡主办单位已经向企业收取了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实物资产折旧费等,同时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界定为债权关系。其中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已超过投入资金总额的,不再对企业拥有资产权益;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未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余额部分作为主办单位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