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丛:集体企业改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经济研究所王玉丛日前提出,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遵循4条原则:
1、集体企业改制,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凡集体企业资产发生产权变化时,一是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方可进行,二是不能强迫职工出资入股。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三是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四是集体企业租赁、出售后的收入(界定为国有资产和其他法人资产的除外),依法归原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和收归已有。产权界定不清的,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作为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其所有权不变。不能划归或上缴地方财政、国有资产部门所有和使用,已经发生的,应退还给企业。
2、应抓紧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是通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的评估制度。较大额的资产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评估,由所属单位确认。三是企业的售、租、包要实行公开、平等、竞争制度,不能由少数人内定,私下授受。四是购买企业及入股,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挪用(借用)集体资金,不能以未来收益抵偿。购买资金必须及时到位,不得拖欠,五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属于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政府部门不能代替集体所有者来行使所有者的职能,也不能代替集体资产的所者来经营集体资产。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并组成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真正代表集体企业的利益,并不断使集体资产增值。严禁用消费和非生产项目,把集体资产消耗掉。
3、集体企业改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勿片面强调“一卖了之”、“一股了之”。中央的“放小”战略,不是简单的卖企业。卖企业与破产一样,是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但是只能是一小部分企业,不能作为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不管是提倡实行股份合作制,还是采取其他形式,都不要刮风,不要搞成唯一形式。要根据各地区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企一策,适合哪种形式就采取哪种形式。
4、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要过多地强调以成为大股东或控股的方式来刺激经营者的积极性,也要重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着眼于如何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集体经济形式,推动集体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