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问: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应该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各省市均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政发[1998]159号文中规定: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1号文中提出: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职工不再保留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企业净资产可按规定作必要扣除,按不超过人均2万元净资产的标准量化给在职职工,归职工所有。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视资产状况给予不超过20%的优惠。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杭政[1999]17号文中提出: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可按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职工工龄。为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少数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津计政研[1998]12号文中提出:改制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用标准为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第18号令中规定:终止合同和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为: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裁员的经济补偿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另外,国务院在国发[1994]59号文中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并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