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出台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最近北京出台《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目标:2000年底40%的企业完成多种形式的改革,其中60%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用3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并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
意见提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主要可通过以下途径:
1、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有一定盈利能力,能够吸引社会投资的企业,改造成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企业依法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可采取先售后股的方式。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净资产。鼓励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互相交叉持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共同管理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倡国有、集体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增量重组的方式,即职工直接出资与企业原有净资产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采取存量盘活的方式,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清晰、出资明确的可以将产权记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下;出资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的,可将集体资产的一部分收益权记在在职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调动职工直接出资的积极性,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3、改组、联合:以产业结构、资产结构调整为目的,可以对企业实行资产结构的内外部改组或分立,使企业走上“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发展方向。中小企业也可纳入大企业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优化产业分工。
4、兼并:效益好,管理强的优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控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兼并国有、集体中小企业。
5、出售:企业或企业出资主体可将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转让。国有中小企业出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性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的一般加工企业,都可以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6、破产: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分别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破产。原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拍卖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7、合资、合作:拥有名、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租赁:规模较小的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不改变企业性质,租赁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承租人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9、承包经营:对于规模较小的商业服务业和一般加工业中的企业,整体改制有一定困难、暂时难以出售的,企业可将部分或全部资产的使用权承包给承包人经营,实现国有民营,承包经营一定时期后,企业要逐步改制或出售给承包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其他形式的改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