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有新规
国家工商局不久前出台的《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国有小企业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