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离职职工是否有权参与财产分配
近日浙江台州温岭市的34名已经离了职的职工,集体状告原温岭市电讯厂,要求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和分配权。
温岭市电讯厂是由4名职工开始创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如今已有100多名职工。今年8月,温岭市电讯厂准备转制,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等人的情况下,决定对企业进行作价变卖处理,将所有财产分配给职工。这些离职的职工,要求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却遭拒绝,
34名职工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作为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就应享有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权和处分权。
据该企业律师称,这34名职工原都以集资或土地征用为条件进入该厂。1993年7月,电讯厂承包给个人后,与他们签订了离职书,一次性发给离职安置费数千元。电讯厂认为,他们与企业签订“离职书”后不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也不再享受企业的任何待遇。
而34名职工则认为,他们要求参与的财产分配正是1993年6月份之前的电讯厂的财产,而不是电讯厂承包给个人后产生的财产,后来的工人无权参与分配。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什么样的职工才对企业财产享有处分权和享有分配权的问题,一直有争议。有关专家指出,企业改制中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投资主体无法明确,所以造成所有制主体也不确定。因此也无法确认离职职工是否有权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对“集体所有制”概念和界限不清的争议由来已久,如果此案判决职工方胜诉的话,将意味着人们对集体所有制形式作进一步认识。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