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出台推进集体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厦门市集体工业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推进集体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应围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劳动制度改革为重点、分配制度改革为配套。系统内企业要在1~2年内基本完成改制,公有资产在适当时候从一般性经济领域有序退出。
意见要求,各企业权衡自己在偿还债务、分流安置职工等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出让或局部改制等。
一、对资产大于负债,拥有资产(按政策规定剥离不良资产后),即资产-[负债+职工身份置换费(视同负债)]>0,且企业整体素质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改制办法:
1、鼓励内部职工通过解除终止与企业的原有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的补偿金置换公有产权或出资投股企业,变职工身份为股份,合劳合资,参与分红;
2、对整体素质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成长性的集体企业,允许经营者、经营层等出资认购公有产权,控持大股经营;
3、对集体公有股权仍参控股的企业,应积极扩大增量资本的办法,吸纳社会法人、外资、自然人投资入股,并按认缴资金份额,确立股权比例。
二、对资产小于或等于负债的企业,即资产-[负债+职工身份置换费(视同负债)]≤0的,且企业整体素质一般、效益较差的改制办法:
1、对整体素质一般的企业,实行综合整治,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鼓励企业经营者、经营层,职工和社会法人等买断企业产权;
2、对暂不具备破产或兼并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分块改制、分块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分块搞活。加大用工制度改革的力度,实行经济性裁员,减少公有资产的流失;
3、对经济效益较差严重资不抵债又难以用其它改革形式起死回生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关门走人。企业职工分流的安置费,可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