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免集体企业厂长谁说了算
1996年6月,广西上思县乡镇企业局下文批准兴建“上思县七门磷肥厂”,并任命熊汉夫为厂长。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熊汉夫共投入资金26.5万元,在筹建过程中,陆续有11人参股投资。1999年,磷肥厂生产出了生物肥料,销售形势看好。
今年4月30日,上思县乡镇企业局发文件,免去熊汉夫的厂长职务。8月14日,熊汉夫将乡镇企业局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熊汉夫诉称,乡镇企业局新任命的厂长将厂里资产卖光了,致使该厂濒临倒闭。为此,诉请法院撤销免职决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强调原告的厂长之职是他们任命的,因而对原告指诉的该局无权作出免职决定非常恼火。在法庭辩论时,乡镇企业局领导拍案而起,说:“我们能任他做厂长就有权免,这是政府行为,不需要有什么法律规定。这也不需要你法官来判,这事是我们三个局长商定的。”
10月25日,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上思县乡镇企业局下发的《关于熊汉夫同志免职的通知》。法院认为,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无论是集体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有关事宜,均由内部民主讨论决定;被告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事情。被告免去熊汉夫的厂长职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对于熊汉夫来说,官司是打赢了,可他将面对的是满目疮痍的工厂和并不团结的股东。县乡镇企业局的领导则大惑不解:任免一个管辖下的乡镇企业厂长怎么就错了?
此案对于集体或合伙企业,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说,该思考的东西实在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