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出资上有哪些规定?
问:最近,我们几个职工打算自筹资金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长期低工资,我们资金有限,不知组建企业在出资上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从出资额度上讲,组建企业必须达到《公司法》的最低出资限额,即(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1999年底,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其次,从出资方式上讲,可以有以下几种:(一)用货币出资;(二)用实物;(三)用工业产权;(四)用非专利技术;(五)用土地使用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一部分第八条规定:“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