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
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这就是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限制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进口国对这类商品均应征收反补贴税。
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件必须是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存在,并且倾销或补贴造成了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才能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同时世贸组织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除了上述规定外,一成员政府对货物贸易中可能产生的扭曲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均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