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集体经济”概念的三种提法
关于集体经济,有三种提法。
一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他说生产的、消费的、信贷的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从二大开始,我们党就一直讲合作经济,办合作社,直到1947年才讲集体经济,毛泽东同志这里说的合作社,其成员都拥有自己的作为生产要素的财产权益,是经济主体的联合。所谓合作,就是保持各自主体地位的联合。联合起来以后,我的还是我的,你的还是你的,大家再创造一块你我共有的。如果你我不分,取消了合作各方的主体地位,就是合并而不是合作了。那么,什么是集体经济呢?顾名思义,集体是个体的集合,没有个体,也就没有集体。如果抹杀了个体的特性,就不是集体,而是新的个体。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是建立在个体权益基础之上的,也是经济主体的联合。
二是广泛见诸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这个定义,排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自己的人微言轻生产要素的财产权益,否定了集体经济是经济主体的联合,从而也就否定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在一定条件下的同一性。显然,与七届二中全会的提法有着本质的。
三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他说:“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以下简称“两个联合”)。这是对几十年来发展集体经济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劳动者“两个联合”的集体经济,具有四个特征:(1)每一成员都在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每一成员都拥有法定化的作为生产要素的财产权益;(3)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4)形式多样。合作经济是拥有法定化财产权益的经济主体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并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具有上述四个特征,可以说是典型的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