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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政策
发行时间:2002-0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出台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政策

    最近,上海出台《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具体清晰办法如下:

    1、按照《关于本市搞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抵扣之规定,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专用于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上海出台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政策
发行时间:2002-0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出台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政策

    最近,上海出台《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具体清晰办法如下:

    1、按照《关于本市搞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抵扣之规定,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专用于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