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人员办企业 免征三年所得税
据悉,《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中小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对于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中小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中小企业减免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