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城镇合作经济信息 >> 正文
对经营者持股有哪些政策规定?
发行时间:2003-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对经营者持股有哪些政策规定?

问:近一个时期,全国各地新闻媒体对经营者在企业改制中持大股进行大量的报道。请问,对这一热门问题,国家和上海市有哪些规定?

答:对经营者持大股这一热点问题,国家和上海都比较谨慎,仅收集到以下一些文件和规定。

    国家的有关规定:

    1、国家体改委1997年8月7日发出《关于发展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

    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下发21号文《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持股数额一般以本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数5至15倍为宜。要严格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体改委于1997年7月16日联合发文,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职工出资数额差距不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1之内。

    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1、沪体改委(94)162号文《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规定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最高入股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入股金额的10倍。

    2、沪府发(97)1号文《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体现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困难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一定时期内,允许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大股,一般所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0%。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时,再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提高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集体持股比例降到总股本的30%以下。

    3、沪府发(97)20号文《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改制前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10倍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

    4、上海市体改委1999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持有较大比例股份。所持股本比例由企业章程自行规定。

对经营者持股有哪些政策规定?
发行时间:2003-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对经营者持股有哪些政策规定?

问:近一个时期,全国各地新闻媒体对经营者在企业改制中持大股进行大量的报道。请问,对这一热门问题,国家和上海市有哪些规定?

答:对经营者持大股这一热点问题,国家和上海都比较谨慎,仅收集到以下一些文件和规定。

    国家的有关规定:

    1、国家体改委1997年8月7日发出《关于发展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

    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下发21号文《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持股数额一般以本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数5至15倍为宜。要严格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体改委于1997年7月16日联合发文,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职工出资数额差距不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1之内。

    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1、沪体改委(94)162号文《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规定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最高入股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入股金额的10倍。

    2、沪府发(97)1号文《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体现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困难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一定时期内,允许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大股,一般所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0%。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时,再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提高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集体持股比例降到总股本的30%以下。

    3、沪府发(97)20号文《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改制前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10倍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

    4、上海市体改委1999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持有较大比例股份。所持股本比例由企业章程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