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正文
扶持合作经济发展 拓展社会就业门路
发行时间:2002-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徐新明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合作经济正悄然兴起。伴随着我国入世,中国农业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据农业部副部长刘坚透露,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40多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①]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大量涌现。在实践中,合作经济已成为安置下岗职工、扩大就业门路、提高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稳定器。

据初步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合作经济之所以能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合作经济的原则、性质和特点,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01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曾专门制订文件,对合作社(合作经济)作了如下定义:“自愿联合在一起,通过组成联合所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人们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②]也就是说,合作社(合作经济)是其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自治经济组织。从国内外合作社(合作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它不同于“二国营”的集体经济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五自”:

1、自愿组合。自愿入社、自由退社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合作社(合作经济)是一些志同道合的劳动者自发、自愿、自筹资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

2、自我拥有。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劳动者是通过入股,取得社员资格的,自己拥有个人的产权。合作社承认和确保其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在财产权利上,合作社的原则是按份共有的合作,而不是不分你我的合并;“二国营”的集体经济则否定和取消劳动者个人所有者权益,它的原则是合并,而不是合作。

3、自主管理。合作社(合作经济)受其成员共同控制是合作社(合作经济)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合作社各级联合组织也实行这一基本原则。“二国营”集体经济由政府管理,形成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4、自己受益。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分配原则,除扣除工资、日常办公费用、提取公积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外,一是提取不高于当地当时银行利息的社员股息;二是实行劳动分红。将余额按社员的交易额比例返回给社员。而“二国营”的集体经济税后利润不向劳动者个人返还,由利润形成的“公共积累”归主体不确定的“集体”所有。

5、自有规范。合作社原则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规范和惯例;合作社组织有统一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合作社有自己的节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是“国际合作社日”。

正因为合作经济有如此原则、性质和特点,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高度的相容性,所以才能不断发展。

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联合起来,吸纳富余劳动力,进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另一方面,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经营模式生产的产品,如何同发达国家大农场、大公司的产品相竞争、相抗衡,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前景,而且关系到我国九亿农民的稳定和生活。从国际国内经验来看,发展合作经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联合起来,吸纳富余劳动力、进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如浙江省过去养蜂业都是“小而全”、分散经营、流动作业、产销分割,经营能力有限,竞争能力不强。现根据养蜂线路为主,采取自愿组合、独立核算、自主生产、风险共担、互相合作的形式,组成36个养蜂互助合作社,并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采取“八统一”(饲料供应、放蜂场地、蜂箱运输、质量标准、运输、产品直销),使蜂农节省成本、降低费用、扩大销售、增加收益,江山市养蜂业已成为该市重要的支柱产业。[③]不难看出,成立专业化的合作经营组织是既吸纳富余劳动力,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的重要途径。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入世后,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必然选择。

三、发展合作经济对于解决劳动力再就业有着特殊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失业形势极其严峻。据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披露,2001年我国城填登记失业率为3.6%,失业人口是69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万人,实际情况可能更严重。[④]而且,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必然继续导致大量职工下岗,虽然政府有“三条保障线”等措施,维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但是要根本解决问题,还得想办法让他们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再次,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已成必然。据有关专家估计,生活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2亿人左右,这更是一个天文数字。[⑤]城市下岗职工的分流,遇到了农村大量劳动力这个大潮,解决的办法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全国各地涌现出来的合作社的事实告诉我们,合作经济因其本身固有的特征是最吸引劳动者,最容易吸纳劳动力。失业人员可以自愿组织合作社,创造就业岗位,进行生产自救;农民在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上合作,有望增加收入(据农业部农研中心原主任提供的数据,美国一百个最大的合作社1995年全部利润的71%返回给了社员。[⑥]);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劳动力给予补充等。合作经济这种企业制度:承认个人产权(公平出资)、人人参与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按交易量或惠顾额返回(分享利益)等,充分体现“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这种企业制度比起私营企业“一切由老板说了算”的做法要合理、要稳定,合作制企业的这种稳定性导致了对社会起着稳定作用。可以这样说,合作经济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稳定器。

目前,我国合作社虽然发展很快,但是同国外相比,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规模上差距都很大。自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诞生以来,国际合作社广泛出现在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领域,合作社的发展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人种、宗教信仰、地域、国别等界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运动。目前合作社已遍及五大洲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合作社的社员达近8亿人。[⑦]在农业、工业、流通、金融、保险以及各种服务业都出现大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经济同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的国家从小孩出生后的抚育到老人死亡殡葬,都有服务性的合作社。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竟然占80%[⑧]在规模上,如西班牙有个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创办于1956年,简称为MCC,开始时仅有5个年轻人,现已成为一个集工业、贸易、金融、科研、学校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合作企业集团,是西班牙十大集团之一,拥有127个合作社,47000名社员,产品涉足数控机床、轿车、电冰箱、洗衣机、冶金机械、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民用配件和家俱等。1999年销售额加上金融集团的营业额达103亿美元,在西班牙排名第六位,在整个欧洲排名第一百八十五位。[⑨]这一切,都说明扶持合作经济发展,前景看好。

事实说明,合作经济是大有可为的事业,也是普通老百姓乐于参与的事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的事业,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稳定器。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经济,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就解决了他们的自身就业问题。

但是,合作经济在我国,尤其是在城镇尚不普遍,原因是适宜合作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尚不充分。

为此,为积极推动我国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舆论宣传。合作经济是一个老而弥新的名词。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声势浩大,至今令人不能释怀。但“合作化”最终搞成了“集体化”,原来按份共有的合作制经济实行了取消分红、取消股息和退股的政策,最终成为“财产归大堆”“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此,合作经济实际上被打入了“冷宫”。同时,在人们的观念上也出现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作制经济就是“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1985年,在上海曾创办《中国合作经济报》,几经折腾,终于停刊,[⑩]就是人们认识误区的直接反映。如今,进入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春风吹拂下,合作经济犹如“离离原上草”,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们的理论研究部门、新闻媒体应该站在时代前列,宣传国际公认、人们并不熟悉的合作社原则,澄清认识是非,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合作制企业的先进典型,将其列入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大众新闻关注点。引导社会大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合作经济,推动我国合作经济走向世界。

第二、明确合作社注册登记法定地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中,我国一直没有合作社的法定地位。至今,合作社(合作企业)注册登记要么“五花八门”,要么“没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注册登记;还有的60%左右注册登记一直“无门”。[11]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请有关部门研究,能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第三、加快合作社立法。从国际上看,凡是有合作经济的国家,都制定合作社法,或称合作经济法。日本的合作社是分别根据不同的合作社单行法成立的,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等;美国的合作社可以根据各洲的合作社法来组建,也可以根据联邦公司法有关条款来组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建立、组织、经营、管理、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合作社对内对外关系规则。[12]

从我国来看,我国对各类经济类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也都给予立法或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等,但唯独没有合作社法。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理应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公认的标准给合作社以明确定义和法律地位。

由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或合作经济法)、或地方合作社法(或合作经济法)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也可以先制定不同的合作社单行法,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在发展和经营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从长远发展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合作社法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合作社的行为,保护合作社的权益,才能让我国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走上规范的、法制的轨道。

第四、实行政策扶持。综观当今世界,凡是合作社经济发展得好的,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如西班牙政府对合作企业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每年给20%的办学经费资助,企业所得税比一般企业低50%(现为17.5%)。[13]再如美国,于1934年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至今已六十八年,还对城乡信用合作社保持免税待遇。1986年再次修订的《联邦信用社法案》第122条款对信用社税务明确规定:“联邦注册信用社的财产、资本、准备金、利润、其它资金以及经营收入,现在和将来均免除一切由国家、各州、领地和地方税收机关征收的税赋”。[14]

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愿组织的互助互济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因此,要学习国际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应该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是否可视同类似上海“4050”实事工程,给予重点帮助。

第五、强化工作指导。众所周知,我国各类经济企业均有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部门。合作经济曾经也有过政府指导部门,早在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由于受到“左”的思潮影响,不久,“合作化”成了“集体化”,真正的合作经济无人问津,直到今天,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实际承担合作经济的指导工作。建议明确合作经济的政府管理部门,全面关注国内外合作经济的发展和问题,制定我国合作经济有关政策,加强合作经济人才的培训和教育等工作。



注:

[]引自200275农业部副部长刘坚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唐宗焜文

[]参见200275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江山蜂业”交流材料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邱晓华文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邱晓华文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唐宗焜文

[]引自200275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引自200275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见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2001年第99期叶国平文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2戌文佐

[11]引自200275农业部副部长刘坚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12]参见《比较合作经济》一书,徐更生、熊家生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29月出版

[13]引自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合作经济调研》2002年第10期陶友之文

[14]见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2001年第99期郑良芳文

网站首页 >> 正文
扶持合作经济发展 拓展社会就业门路
发行时间:2002-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徐新明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合作经济正悄然兴起。伴随着我国入世,中国农业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据农业部副部长刘坚透露,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40多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①]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大量涌现。在实践中,合作经济已成为安置下岗职工、扩大就业门路、提高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稳定器。

据初步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合作经济之所以能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合作经济的原则、性质和特点,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01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曾专门制订文件,对合作社(合作经济)作了如下定义:“自愿联合在一起,通过组成联合所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人们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②]也就是说,合作社(合作经济)是其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自治经济组织。从国内外合作社(合作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它不同于“二国营”的集体经济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五自”:

1、自愿组合。自愿入社、自由退社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合作社(合作经济)是一些志同道合的劳动者自发、自愿、自筹资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

2、自我拥有。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劳动者是通过入股,取得社员资格的,自己拥有个人的产权。合作社承认和确保其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在财产权利上,合作社的原则是按份共有的合作,而不是不分你我的合并;“二国营”的集体经济则否定和取消劳动者个人所有者权益,它的原则是合并,而不是合作。

3、自主管理。合作社(合作经济)受其成员共同控制是合作社(合作经济)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合作社各级联合组织也实行这一基本原则。“二国营”集体经济由政府管理,形成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4、自己受益。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分配原则,除扣除工资、日常办公费用、提取公积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外,一是提取不高于当地当时银行利息的社员股息;二是实行劳动分红。将余额按社员的交易额比例返回给社员。而“二国营”的集体经济税后利润不向劳动者个人返还,由利润形成的“公共积累”归主体不确定的“集体”所有。

5、自有规范。合作社原则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规范和惯例;合作社组织有统一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合作社有自己的节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是“国际合作社日”。

正因为合作经济有如此原则、性质和特点,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高度的相容性,所以才能不断发展。

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联合起来,吸纳富余劳动力,进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另一方面,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经营模式生产的产品,如何同发达国家大农场、大公司的产品相竞争、相抗衡,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前景,而且关系到我国九亿农民的稳定和生活。从国际国内经验来看,发展合作经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联合起来,吸纳富余劳动力、进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如浙江省过去养蜂业都是“小而全”、分散经营、流动作业、产销分割,经营能力有限,竞争能力不强。现根据养蜂线路为主,采取自愿组合、独立核算、自主生产、风险共担、互相合作的形式,组成36个养蜂互助合作社,并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采取“八统一”(饲料供应、放蜂场地、蜂箱运输、质量标准、运输、产品直销),使蜂农节省成本、降低费用、扩大销售、增加收益,江山市养蜂业已成为该市重要的支柱产业。[③]不难看出,成立专业化的合作经营组织是既吸纳富余劳动力,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的重要途径。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入世后,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必然选择。

三、发展合作经济对于解决劳动力再就业有着特殊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失业形势极其严峻。据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披露,2001年我国城填登记失业率为3.6%,失业人口是69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万人,实际情况可能更严重。[④]而且,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必然继续导致大量职工下岗,虽然政府有“三条保障线”等措施,维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但是要根本解决问题,还得想办法让他们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再次,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已成必然。据有关专家估计,生活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2亿人左右,这更是一个天文数字。[⑤]城市下岗职工的分流,遇到了农村大量劳动力这个大潮,解决的办法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全国各地涌现出来的合作社的事实告诉我们,合作经济因其本身固有的特征是最吸引劳动者,最容易吸纳劳动力。失业人员可以自愿组织合作社,创造就业岗位,进行生产自救;农民在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上合作,有望增加收入(据农业部农研中心原主任提供的数据,美国一百个最大的合作社1995年全部利润的71%返回给了社员。[⑥]);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劳动力给予补充等。合作经济这种企业制度:承认个人产权(公平出资)、人人参与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按交易量或惠顾额返回(分享利益)等,充分体现“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这种企业制度比起私营企业“一切由老板说了算”的做法要合理、要稳定,合作制企业的这种稳定性导致了对社会起着稳定作用。可以这样说,合作经济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稳定器。

目前,我国合作社虽然发展很快,但是同国外相比,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规模上差距都很大。自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诞生以来,国际合作社广泛出现在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领域,合作社的发展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人种、宗教信仰、地域、国别等界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运动。目前合作社已遍及五大洲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合作社的社员达近8亿人。[⑦]在农业、工业、流通、金融、保险以及各种服务业都出现大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经济同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的国家从小孩出生后的抚育到老人死亡殡葬,都有服务性的合作社。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竟然占80%[⑧]在规模上,如西班牙有个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创办于1956年,简称为MCC,开始时仅有5个年轻人,现已成为一个集工业、贸易、金融、科研、学校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合作企业集团,是西班牙十大集团之一,拥有127个合作社,47000名社员,产品涉足数控机床、轿车、电冰箱、洗衣机、冶金机械、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民用配件和家俱等。1999年销售额加上金融集团的营业额达103亿美元,在西班牙排名第六位,在整个欧洲排名第一百八十五位。[⑨]这一切,都说明扶持合作经济发展,前景看好。

事实说明,合作经济是大有可为的事业,也是普通老百姓乐于参与的事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的事业,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稳定器。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经济,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就解决了他们的自身就业问题。

但是,合作经济在我国,尤其是在城镇尚不普遍,原因是适宜合作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尚不充分。

为此,为积极推动我国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舆论宣传。合作经济是一个老而弥新的名词。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声势浩大,至今令人不能释怀。但“合作化”最终搞成了“集体化”,原来按份共有的合作制经济实行了取消分红、取消股息和退股的政策,最终成为“财产归大堆”“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此,合作经济实际上被打入了“冷宫”。同时,在人们的观念上也出现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作制经济就是“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1985年,在上海曾创办《中国合作经济报》,几经折腾,终于停刊,[⑩]就是人们认识误区的直接反映。如今,进入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春风吹拂下,合作经济犹如“离离原上草”,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们的理论研究部门、新闻媒体应该站在时代前列,宣传国际公认、人们并不熟悉的合作社原则,澄清认识是非,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合作制企业的先进典型,将其列入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大众新闻关注点。引导社会大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合作经济,推动我国合作经济走向世界。

第二、明确合作社注册登记法定地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中,我国一直没有合作社的法定地位。至今,合作社(合作企业)注册登记要么“五花八门”,要么“没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注册登记;还有的60%左右注册登记一直“无门”。[11]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请有关部门研究,能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第三、加快合作社立法。从国际上看,凡是有合作经济的国家,都制定合作社法,或称合作经济法。日本的合作社是分别根据不同的合作社单行法成立的,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等;美国的合作社可以根据各洲的合作社法来组建,也可以根据联邦公司法有关条款来组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建立、组织、经营、管理、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合作社对内对外关系规则。[12]

从我国来看,我国对各类经济类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也都给予立法或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等,但唯独没有合作社法。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理应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公认的标准给合作社以明确定义和法律地位。

由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或合作经济法)、或地方合作社法(或合作经济法)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也可以先制定不同的合作社单行法,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在发展和经营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从长远发展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合作社法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合作社的行为,保护合作社的权益,才能让我国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走上规范的、法制的轨道。

第四、实行政策扶持。综观当今世界,凡是合作社经济发展得好的,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如西班牙政府对合作企业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每年给20%的办学经费资助,企业所得税比一般企业低50%(现为17.5%)。[13]再如美国,于1934年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至今已六十八年,还对城乡信用合作社保持免税待遇。1986年再次修订的《联邦信用社法案》第122条款对信用社税务明确规定:“联邦注册信用社的财产、资本、准备金、利润、其它资金以及经营收入,现在和将来均免除一切由国家、各州、领地和地方税收机关征收的税赋”。[14]

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愿组织的互助互济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因此,要学习国际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应该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是否可视同类似上海“4050”实事工程,给予重点帮助。

第五、强化工作指导。众所周知,我国各类经济企业均有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部门。合作经济曾经也有过政府指导部门,早在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由于受到“左”的思潮影响,不久,“合作化”成了“集体化”,真正的合作经济无人问津,直到今天,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实际承担合作经济的指导工作。建议明确合作经济的政府管理部门,全面关注国内外合作经济的发展和问题,制定我国合作经济有关政策,加强合作经济人才的培训和教育等工作。



注:

[]引自200275农业部副部长刘坚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唐宗焜文

[]参见200275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江山蜂业”交流材料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邱晓华文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邱晓华文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1期唐宗焜文

[]引自200275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引自200275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见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2001年第99期叶国平文

[]引自《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 2002年第2戌文佐

[11]引自200275农业部副部长刘坚在“纪念国际合作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12]参见《比较合作经济》一书,徐更生、熊家生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29月出版

[13]引自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合作经济调研》2002年第10期陶友之文

[14]见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2001年第99期郑良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