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康镛 叶正茂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当前,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各地集体和国有小企业改制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劳动和资本的关系问题,是“劳动占有资本”,还是“资本雇佣劳动”?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实际操作问题,也是一个近来颇为引人注目的理论问题。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既不是“劳动占有资本”,也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与资本共享”,即是劳动者权益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相互融合、共享利益的一种企业制度。就其产权制度而言,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主体是企业内劳动者与企业外资本所有者的一种组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大多数是职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也有少数职工不入股;企业吸纳外部出资者入股,享有股东权利。国家体改委“二十条”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可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等。过去上海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明确“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最近将修改为“职工股东大于职工总数50%”。这些法规改变了过去集体企业中“财产归大堆”,产权主体模糊的状况,明确企业产权主体可以是职工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职工集体(代表职工持股的法人组织),同时,还可以吸纳企业外部国家股、法人股以及其他出资人入股。职工以自然人或法人持股是有区别的,一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凡出资的职工都是企业的股东,一般股东人数多,股权分散;二是以持股会或基金会其他法人名义出资,职工自愿出资参加持股会,以持股会的法人身份成为企业的股东,职工个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一般企业股东人数少,职工股权集中,对企业运作的影响力大。职工中产生的经营者可以自然人身份持股,也可加入持股会。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51%以上的职工持股,强调以职工为主体,坚持了合作制基本原则,但又灵活采用股份的形式引入企业外部的出资人作股东,这种企业产权主体的设置,是建立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制度的前提。而合作制企业投资入股者是特定对象——社员,不吸纳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投资入股,不以股份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一般公司制企业投资入股者是单纯的资产所有者,对职工入股数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这些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由大多数职工入股,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的特征是根本不同的。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控股的股权结构是劳动与资本共享制度的基本特征。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以劳动者出资为主,与部分外来资本共同构成。职工控股是指企业的股权结构中职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额大于其他股东的产权安排,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职工持股的总额超过企业资本的50%,称绝对控股, 职工持股的总额超过企业其他各出资人的出资额,称相对控股,也有将职工股作为“黄金股”,在涉及职工利益或经营者选择等重大问题上,职工有“一票否决权”。对股份合作制的这种股权结构,中央和各地的政策已有规定。如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凡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总额的下限为注册资金的51%,外来法人股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39%,外来自然人股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股份合作制股权结构的这种规定性,既有利于资本(资金)的联合和劳动(劳动者)的联合的兼容并重,也有利于形成一种以劳动者出资为主半开放走向的社会集资制度,并构成多元性的企业资金来源和混合所有制制度。目前,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对51%的绝对控股已有了突破的要求,力求吸引企业外部更大的资金入股。应该说,企业股权结构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比重是“因企而宜”的,是企业内劳动者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与企业外出资者谈判的结果。
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与合作制、股份制的比较可以看到,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由企业内部的职工出资构成,其企业资金制度是封闭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自然人和法人出资构成,不论出资人在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没有规定控股的产权主体,没有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其企业资金制度是全开放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控股的股权结构是股份合作制区别于合作制和公司制的基本特征。这种股权结构划清了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公司制的边界,保证了职工地位和根本利益,以及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重大经营决策、内部分配形式等方面权利,成为决定企业内劳动者和外部出资者合作的主要原则。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承认和保护劳动者个人产权,形成劳动力资本差异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
劳动者个人产权是指劳动者对个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里,对个人资产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如生产工具、营业设施、房地产等),而且还包括劳动力和非实物形态的资产(如资金、信息和技术专利、著作等智力成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居民个人有权运用这些个人产权为自己创造收入。股份合作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承认和保护劳动者个人产权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个人产权,不仅是他投入的货币资本,还包括通过他自己的劳动,投入的劳动力资本(只有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投入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劳动力不仅是商品,而且也是企业的资本。因此,职工取得对劳动组织过程一定的决定权,对劳动积累一定的收益权,从而成为真正的企业主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承认职工个人产权中的劳动力资本,凸现了劳动与资本的融合,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股份公司强调的是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收益,而劳动力只不过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的一种流动资本的转换形式,只有资本所有者才拥有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支配决策权;合作制强调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即同工同酬,同量同性质的劳动获得等量等质的收益,而生产资料只不过是劳动过程得以进行的一个条件,参与劳动过程生产经营的组织和决策,是劳动者自主劳动以实现其自我价值的必要权利。然而,当企业的劳动者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改善自身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装备水平,从而提高劳动效率,不得不向资本所有者转让一定的权益时,或者说是资本所有者为了实现其资本的最大限度的增值,不得不向劳动者转让一定的权益时,股份合作制这种劳动与资本共享的企业制度就创造出来了。劳动者权益和资本所有者权益的融合,构成了股份合作制新的特征。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竞争,也需要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与资本融合的特征正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仅承认劳动者个人产权,而且形成以劳动力资本差异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劳动力资本是劳动者与生俱来和后天形成的,包括人的体力和脑力,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同一性。劳动力资本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两者一体是不可分的,生产中劳动者出让的只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二是动态性。劳动力资本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其大小是因人因时而异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大小是随着年龄、经历、健康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职工劳动力资本的差异折股,改变了原来合作制统一持股的做法,这反映了劳动力资本特征的要求,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劳动“惠顾”原则以股权化实施的一种新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职工岗位股,劳动者按各人劳动力资本差异上岗持股。而职工劳动力资本的大小主要看其健康程度、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劳动技能等因素,作为经营者持股还要考虑其市场价格、供求情况和企业的需要等。通过劳动力资本差异的股权化,劳动者(经营者)投入的资本和劳动采用股份形式确定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有的份额,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是对“二国营”的否定,也合理拉开了劳动者之间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的差距,形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职工关心的不仅是眼前的利益,而是更期望长远的利益;经营者考虑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而且更注重整体的利益。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分享劳动成果的途径有二条:一是按照职工在企业中的劳动贡献获取的工资收入,这是按劳分配的形式;二是按股分红。即按照股东(包括企业内职工与企业外出资者)投人的资本折股获取红利。企业股份中货币(实物)资本与劳动力资本形成的股份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职工持有股份中有以货币(实物)资本出资的,这部分是按股分配:也有以劳动力资本(按年资、岗位、职务、贡献设置的企业职工岗位股)折股的,这部分名义上按股分红,实际上是按劳分配。这种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不仅保证了劳动力资本股权的收益权,也突破国际合作社联盟中有关股金支付利息不超过当地银行利率的规定,从而保证了企业外部出资人与职工股东同股同利的权利,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吻合。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与公司制的按股分红形式已有了本质区别,也已经不同于合作制的按劳分配形式,这种新型的企业分配形式,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与资本要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能为企业职工和其他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
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采用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基础是劳动与资本要素的合理配置。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物力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资本所有者互相转让给对方的一般不是各自单独运作资本所取得的效益,而是通过双方资源整合后,对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增加值”的分割。如果没有这种“增加值”,很难形成双方持久、稳定的合作;如果这种分割的结果能达到双方投资预期,股份合作制就有生命力,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比采用公司制或合作制更具活力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
此外,股份合作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属于出资者——股东的,经营权是属于企业的;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复合表决的决策方式,以及职工离开企业可以退股等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这也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特色。
总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合理内核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在组织形式和制度构造上,不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因地制宜的、科学的继承和发展,把两种形式的内在机制进行了交织融合,形成的一种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的新型的企业制度。从实践看,股份合作制尤其合适劳动密集,包括智力劳动密集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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