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转变身份,改变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问:员工转变身份,改变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对各种情况的经济补偿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归纳表述如下:
1、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实施裁减人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等四种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给予劳动者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充。
上述两种情况,如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超过12个月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